离岸金融法的概念
目前,可资比较的离岸金融法概念几乎没有。这主要是由于,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属于较新的课题,故而相关的研究成果不多。我国目前主要的研究离岸金融的专著包括刘振芳的《离岸金融市场》、连平的《离岸金融研究》、左连村和王洪良的《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等,但这些研究成果都属于经济类的论著,重心不在法律问题上,自然不会对离岸金融法下一个定义。国内研究离岸金融法律问题的专著主要是韩龙的《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但作者没有对离岸金融法下一个定义,而主要使用“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来指代其研究对象。国外的参考资料,从经济角度论述离岸金融的还比较多,但从法律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的,除了一些国际组织的报告以及他们编撰的国际惯例等实践性文献之外,理论性较强的仅有诸如科沃的《离岸银行与金融的法律与实践》等为数不多的几部。
可见,目前从法律角度来研究离岸金融的论著并不多见,对离岸金融法做出专门界定的则几乎没有。因此,拟按照界定部门法的通行模式,结合离岸金融法的特征,对其概念做出一个界定。
离岸金融法就是调整离岸金融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一概念表明,首先,离岸金融法以离岸金融关系为调整对象;其次,离岸金融法是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最后,离岸金融法是一整套调整离岸金融关系的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