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行政复议
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一种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我国《商标法》未涉及行政复议制度,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假如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
商标行政复议的特征
商标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
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为被申请人。
3、以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为复议机构。
4、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复议审查内容。
5、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结果。
6、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9日又作了修订,为商标行政复议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商标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州天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复议申请书不完备的,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商标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结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照《行政复议条例》有关内容,商标行政复议主要受案范围包括:
1、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做出的责令赔偿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商标事项主要是:其一,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执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的。其三,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商标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般来说,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商标行政复议非凡的管辖形式有:
1、对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管辖。
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3、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
4、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商标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权限和程序的,决定予以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其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复议结论;
不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是终局复议决定时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