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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时间:2018-04-25 21:45:58     浏览:55    评论:0    
    核心提示: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  由于主体的社会活动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同一主体可以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同一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性质、地位也有所不同。 
    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

      由于主体的社会活动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同一主体可以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同一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性质、地位也有所不同。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来进行理解。


      1.经济法主体一定是被经济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社会实体。


      社会实体是自觉地、能动地进行社会活动的个人和社会组织,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者,能够以自身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其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实体的结构及实体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同的。在生产社会化条件下,出现了新的法律实体形式。这是指在经济领域的社会活动,因为具有被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整机制所制约的性质,因而这些社会实体被经济法所规范,形成经济法实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社会实体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实体。无论是经济活动关系,还是经济组织关系,不参与其中的社会实体几乎是不存在的。当社会实体按照经济法的要求参加经济关系时,它们便成为经济法实体。当然,当社会实体参加其他社会关系并为有关法所调整时,便成为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是可能参加或实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


      社会主体之所以为经济法主体,就是因为它被经济法所规范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并通过自己参加经济关系,实际取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存在的前提,如果不具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或没有参加具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事实,那么这种社会主体,便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主体是特定的主体。以经济关系的性质为标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济活动主体、经济竞争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监督主体和经济调控主体五大类。


      3.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义务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有经济组织等专门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有国家、国家经济机关等从事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等经济组织活动的主体,因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经济权利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权力和经济义务关系。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主体,法律主体都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只有拥有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机关等,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4.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因此,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和许多层面上都存在一个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管理者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而被管理者应当依法接受管理者的管理。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主导性。


      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因此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具有主导性。所谓主导性是指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中,都必然有一方为政府或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可能是某个经济组织,也可能为某个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组织或公民具有优先权,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惠条件,如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


      经济组织和公民具有独立性。


      经济法尽管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国家之干预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时应首先认识到相对方的独立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是它们的附属,而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个体。所以,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是被动者,有时甚至是主动者,他们有权依法对抗任何人、任何机关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犯。


      主体的法定性。


      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因此,谁有权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什么时候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等均应由相关法律明定。这是保证合理干预的需要,反映了经济法是规范、确认国家干预之法的本质。这一点,对于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尤为重要,它们必须严格依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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