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金融监管结构模式概述
就横向结构而言,具有代表性的美、英、德、日四大发达国家分别实行了以独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交易所、中央银行和财政部为监管主体的各不相同的监管模式。以上述四种模式为基础并结合各国的实际操作方式,可以将现行证券监管横向结构划作独立型、依附型和自律型三类。
独立型指由独立的、不附属于其他职能机构的专门机关承担监管责任的模式,它又可以分作超级独立型、普通独立型和协调独立型三种;依附型则是指附属于财政、央行等其他职能机关的证券监管模式,按照被附属机关的不同,可分为银行依附型、财政依附型和银行财政依附型三种;自律型是一种特殊的横向结构,既不设立独立机构,也不依赖于其他职能机构来执行证券监管,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将监管权交与市场参与者和组织者自身或他们的行业组织,如下表所示:
实务中,美国SEC是超越三权分立,将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兼于一身的超级机构,其对市场影响也是其他国家证券监管机构难以望其项背,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与效果也是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法国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则和内阁中的其他部门处于平等的地位,是普通的中央行政部门,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较之美国SEC大为逊色,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是差强人意;意大利的全国公司和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是一个囊括所有与证券利益相关的部门的协调机构,看似各利益部门处于平等的地位,人人都有发言权,但事实上利益冲突复杂激烈,往往争论多而行动少,因此导致了意大利证券监管对自律机构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