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放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
所谓的电放是指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同时指定收货人;承运人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以外的地点,视其为非凡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实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您假如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电放的相关内容
关于Telex Release 有:
1)电放有的简写为TLX, 少部分人简写为T/R。
2)电放: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B/L的货代或船公司,根据托运人或货代的要求,在POL不签发正本B/L或收回已签发之正本B/L,以E-MAIL或FAX或Telex, Telegram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将货放给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
3)shipper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有关B/L COPY上背书。保函的内容通常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
4)切记:若签正本B/L给shipper 后,shipper才提出电放申请,须收回全套正本B/L。
5)当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
6)做L/C ,或B/L为order单,而显示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总之,只要于Consignee见有order 字样者)或空白B/L或付款条件为Collection ,以上四种情况原则上不答应做电放。
7)电放下通常采用PP。
8)若货物有不良情况,切记:于电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
9)电放日:通常应于货抵目的港前。
10)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
11)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B/L。 只是不出正本B/L而出B/L COPY或MEMO件。为了能详尽反映货物相关情况,使用B/L COPY件是最好之方式。
12)使用电放,通常需向客户收取电放费:USD 15左右。
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1) 不出任何B/L。客户 补料 货代 补料 Carrier
Carrier出单MB/L copy件 货代 传MB/L COPY 客户,客户确认OK后,:客户 传电放申请书 货代 传电放申请书 Carrier。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 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
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慢。
2) 对M—B/L电放,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
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电放信:Carrier→货代→货代之代理→Carrier
H—B/L流程为:货代→客户→客户→Forwarder’s Agent。
注:若为到付运费必嘱咐目的港代理收齐运费后才放货!此种情况除要给代理一笔代理费外还需给船公司电放费。“华联通”公司去美国的货多采用此种情况。
3) 对H-B/L电放签发正本M-B/L使用货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
货代的代理凭正本M-B/L换取D/O,电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户→ 客户→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户凭电放信从货代代理处换得D/O。
4)双电放。不签正本HB/L与MB/L,Carrier将其制定的电放号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将其制定的另一电放号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
注:
a)电放下,有的公司要求consignee除交出电放信外还要交出B/L的fax件.有的规定:Consignee于电放信上盖上其公章后才可去代理处换D/O。
b)对H-B/L或M-B/L电放时,并非不出提单,而通常要出copy件,将copy件fax给相关各方。
c)客户提出电放申请后,Forwarder或Carrier于电放申请书上盖上“电放章”及 “提单章”fax给客户,这样可简化操作。
d)通常货代也会给其代理人传一份电放单。
e)若向Carrier申请电放,有的公司要向Carrier追要电放电报。
f)对M-B/L电放下可叫Carrier出一份Memo-B/L给Forwarder%26#59;对H-B/L电放下Forwarder可给其客户出Memo-B/L。
g)国外→HKG→珠三角:
若于目的地电放,则程序为:Consignee凭头程大船提单copy 件即全程提单copy件或fax件及电放信及consignee的公司正本保函去目的地代理处换取二程正本B/L或D/O,凭此二程feeder单报关商检,提货。
此种情况下电放信及全程B/L copy件流程为: ocean carrier→Forwarder →shipper →consignee。若珠三角→HKG→国外下对大船B/L电放,则电放信流转为:Ocean carrier→ 头程feeder→shipper→consignee。
选择使用电放的依据和风险
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非凡情况。但这种情况非常非凡,使得提单的“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定义和规范。如前所述,“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这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非凡情况,即“异地签单”的做法。但是,“异地签单”仍然是存在着问题的,并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可以说“异地签单”做法的后果存在着不确定性。
严格按照本文给予“电放”的定义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影响。然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给“电放”以后承运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值得注重的问题可以包括,但不局限于:
托运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提单可以适当背书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施的问题。
“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