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目录
1.股东平等原则的含义
2.股东平等原则的内容
股东平等原则的含义
股东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是平等的,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和类型是相同的;
第二,所有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期待权,法律应保持和保护股东的期望;
第三,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权利的行使在状态上是有差异的,但是这种差异可以依据股东自愿增减其所持股份而发生变化;
第四,这种平等要求控股股东不能通过任何特殊途径获取股份收益以外的额外利益,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单独弥补自己股份收益的损失。股东平等原则是调整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它适用与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全部法律关系,凡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独立的、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所体现的是一种相对的、实质的平等,它并不笼统地禁止所有的股东间的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是在股份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并对后者具有矫正和补充作用,广泛地渗透于股东权保护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全过程。概括而言,有利于防止和救济资本多数决之滥用,使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形成实质上的平等。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又将保护公众的投资热情,保持资本市场存在活力。
股东平等原则的内容
股东平等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股份平等上,是以股份平等为基础的。也就是说,股东之间一律平等并不是指所有的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而是指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性质和数额享有股权,是在股份或出资基础上的平等。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是公司同种类别的股份所包含的股权内容是同等的。即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程度是同等的;而不同类别的股份的股东,如特别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之间的权利和风险是不同的。
二是股东持有同等数量的股份所享有的待遇是同等的。即股东的平等是以每一股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为度量标准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越大,其享受的权利和利益也就越大,其所承担的风险也就相对越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股份发行必须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就是股东平等原则在公司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实际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东平等原则内容的高度概括,不仅是公司发行股份应遵循的原则,也应该成为规制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所有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