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破产署成立于1884年,是官方接管人的组织,其使命就是公平、高效地处理财务问题,实现工贸部“推广并提供企业和破产活动的有效框架,以帮助投资者、企业树立信心”的目标。破产署虽是英国工贸部的下属机构,但在破产业务上是独立于政府的,债权人可以较为自由地参与破产程序。破产署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运行,仅存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在其他地区则有不同的法律。此外,公司自愿清算活动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英国的官方管理人约有2000多人,有 39个地区办公室,主要设置在大城市。其业务除处理破产案件外,还包括对破产企业董事追究刑事责任。官方管理人同时也隶属于一定的法院,需要就法院法令的执行与自身的法律职责履行事宜对法院负责。官方管理人执业不需要投保职业保险。
目录
1. 英国破产署的机构设置及业务
英国破产署的机构设置及业务
在破产署下设有一个遣散费支付办公室,当破产的雇主应当为以前的雇员支付遣散费及其他款项而未支付时,负责使用“国家保险基金”支付此类费用。每年该办公室需处理9万件左右此类案件,并动用约1.8亿英镑予以支付。在“国家保险基金”支付之后,由破产署代位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向雇主索赔。
实践中,英国也经常遇到债务人无足够资产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这些案件由破产署指派官方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原则上凡是私人管理人赚不到钱的案件就由官方管理人办理。政府从所有破产人的不动产中提取17%比例的收费作为破产和清算不动产基金,用于管理无财产破产案件的支出,但这一政策不适用于依法院令进行的IVA程序案件。此外,政府作为基金受托人还要从基金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即指定一名官方管理人作为临时受托人或临时清算人,以保护债务人财产或控制公司事务,等待召开申请听证会。在法院颁布破产令或清理令后,如未另行指定私营部门破产行业从业人员,官方管理人就成为受托人或清算人。此外,根据2004年4月引入的新程序,官方管理人也可以在个人破产的快速追踪自愿安排中担任监督人。在获取破产案件所需资讯和文件方面,法律赋予官方管理人广泛的权力,甚至可以在法庭上展开公众调查。
根据《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规定,管理人必须向破产署报告董事的不正当行为,如果涉及公众利益,将决定对某一董事颁布资格丧失令。除非该董事保证在2年至15年的期间内不参与提升或公司管理,且保证被接受,否则将被宣布取消其董事资格。
破产署每年的开销约1亿英镑,约60%取之于从破产不动产中收费设立的基金,其他由基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对被取消资格的董事的罚款以及政府拨款等维持。根据破产署统计,2003年至2004年度的支出为1.01亿英镑,总收益为1.006亿英镑,政府仅承担40万英镑的财政赤字补贴。应当说,其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运作模式是非常有效率和成功的,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