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权益即股东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依据出资人权益说认为,法人产权的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在企业存续期间,企业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企业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而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享有。
企业如果经营得很好,给了股东回报,此时两者利益一致;但有时股东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提出的某些要求,对企业的利益来说未必是最大化。有时甚至是矛盾、冲突的。因为企业既要对股东负责,也要对包括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职工及社会等利益攸关方负责。
目录
1. 出资人权益与企业国有资产
出资人权益与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根据这一条文限定,企业国有资产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由国家作为主体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二是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是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国家作为出资人,以出资资本向企业投资而形成,出资形式除货币出资之外,还包括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值得强调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国有资产的含义,是指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享有;而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享有的出资人权利,与接受国家出资的企业对自己的法人财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