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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4-25 21:56:01     浏览:104    评论:0    
    核心提示:社会倾销概述  原始意义是指利用犯人劳动或其他苦役劳动生产产品,从而能以极低的价格在国外销售。  所谓“社会倾销”是指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廉价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保护。通过利用廉价的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
    社会倾销概述
      原始意义是指利用犯人劳动或其他苦役劳动生产产品,从而能以极低的价格在国外销售。
      所谓“社会倾销”是指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廉价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保护。通过利用廉价的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在工业化国家销售产品,这就将其社会问题“倾销”到了进口国,其形式就是使后者失去就业机会,迫使进口国降低工资和利益以使其价格结构更具有竞争力。
      近几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流行着一种“社会倾销论”。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普遍存在着较低的劳工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由此造成的出口竞争优势就是劳动力倾销,或称社会倾销。其直接造成了工作机会从高工资、高保障的发达国家流向低工资、低保障的发展中国家,实质上形成发展中国家通过商品出口,将低劳工标准、低环境标准向发达国家输出的现象。在此理论基础上,欧美发达国家制造出一种新的国际贸易壁垒。他们经常谴责发展中国家违反国际劳工标准,努力推动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采取各种途径将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挂钩,将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纳入各种双边和多边贸易体系,以抵制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


    社会倾销问题的产生根源
      社会倾销问题,是现代经济全球化不平衡发展的必然产物。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实际上是全球经济市场化的过程。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资本逐利性的微观基础之上的,市场是“没有边界的自私”,竞争是市场经济铁的法则,市场经济因此具有天生的二重性:它可以保证效率的最优化,却不能保证公平的最优化。在国家内部,可以由国家政策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调控;而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在当今相应的竞争规则等治理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必然是以资本的扩张为目的和手段,以对劳动的压制和剥夺为直接要求。可以这样说,当代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资本为中心的全球化,具有内在的不平等性,必然存在不均衡发展这一伴随现象。
      经济全球化的不平衡发展,不仅体现在国家间南北差距日益扩大,形成全球化的“中心——外围”态势;而且在国家内部也日益暴露出来。富人成为全球化的受益者,财富分配严重两极分化。在资本的地位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世界劳工的地位则不断地下降。工会在与资本的对抗中的弱势地位加剧,除个别国家外,各国的工会运动几乎都处在相当的困境中。劳资冲突的加剧和劳工地位的下降,使得劳工组织成为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积极鼓吹者。与劳工组织的活动相呼应,发达国家政府也认为,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不平等优势,也直接导致了其国内的产业空心化、社会福利损失。所以,尽管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劳工组织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但在将劳动标准和贸易挂钩的要求上是一致的,双方就形成了互相援引和支持的局面。保护劳工权利的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全球贸易体制来奖励或惩罚某个产品。
    “社会倾销论”的内在逻辑矛盾
      在运用比较优势原理分析社会倾销问题上,“社会倾销论”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
      比较优势理论是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更是现代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石。现代比较优势理论有紧密联系的四个组成部分:赫克歇尔—俄林定理、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与雷布津斯基定理。
      比较优势原理中的最基础、也是最广为人知的定理是H-O定理。该定理指出,各国生产要素相对稀缺性的差异,导致了各国生产同一商品的比较成本产生差异。而比较成本的差异,正是国际贸易的原因,并且决定着国际贸易的模式。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各国将出口在其生产过程中相对密集地使用本国相对充裕的要素的产品,进口在其生产过程中相对密集的使用本国相对稀缺的要素的产品。按照这种贸易模式进行的自由贸易和国际分工,能够促进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的改善,并为各贸易国带来国内福利水平的增进。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不同的市场主体,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在对待增长与劳工问题的平衡协调上,必然会有不同的侧重点。由于各国在进入市场以前的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劳动市场条件、税收水平等差异也很大,不同国家的劳工标准不可能完全相同。与发达国家的比较优势是资本或知识密集型产品一样的道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人力相对过剩,劳动报酬低,具有低劳动成本,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存在比较优势也是很自然的。
      从上述“社会倾销论”理论基础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倾销论”一方面通过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的运用,得到社会倾销导致发达国家工人失业、工资下降的结论;另一方面又不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从而形成对比较优势原理——这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原则和基石的否认。所以,“社会倾销论”在理论基础上,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
    “社会倾销论”的现实意义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外贸出口大国,且外贸出口主要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而欧美国家正是提出和推动劳工贸易壁垒的主要国家。由于经济基础和技术水平等原因,我国的安全生产条件一直较差,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公认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所以,我国的外贸出口,面临着劳工标准等问题的严峻挑战;建立在“社会倾销论”之上的劳工贸易壁垒,也必将对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要在对“社会倾销论”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研究社会倾销问题的实质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相关贸易政策的安排提供依据。
    社会倾销效应的科学评估
      对社会倾销效应和发达国家的社会问题,应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和评估。
      失业率高居不下、工人生活状况恶化等等,发达国家这些社会问题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例如,高失业率的长期存在,使很多人成为长期失业者,并渐渐永久性的退出劳动力市场;国家运用不当的货币、财政政策,如在通货膨胀得到治理之后,继续实行较为严格的货币政策,使失业者增加;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等等。同时,从发展中国家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地区转移产业有其他原因,所谓的发展中国家低劳工、环境标准,引起发达国家产业转移并最终导致其员工失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对发展中国家劳工、环境标准的高要求,也并不能阻止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总而言之,发达国家所谓的与“社会倾销效应”挂钩的社会问题,是诸多内部、外部矛盾综合发展的结果,发展中国家对全球化的深入参与,决不是其产生的唯一原因。
      虽然从理论分析上看,社会倾销与发达国家的一些社会问题,确实存在某种联系。但同时应该注意到,由于贸易的自然壁垒、人为壁垒和交易成本等因素,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的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并不能成立,所以国际贸易不会促使要素价格达到均等化。
      在实践上,社会倾销与发达国家的社会问题之间的联系也是松散的,二者的相关性并不强。从国际贸易方面看,1995和1999年,发达国家的进口中,有70%左右的产品是来自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有近60%是来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方面的影响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影响。另外一个典型的例子,发达国家都指责东南亚国家的“社会倾销”夺走了他们的市场,但以1985到1995年为例,东南亚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只有6.1%上升为8.8%,上升幅度并不大。而且这些国家出口的大多是初级产品,并不能与发达国家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发达国家在劳动生产率方面的优势完全可能抵消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价格方面的比较优势。欧盟执委会也在1997 年报告说,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全球化本身,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日益增长的贸易和投资,是共同体失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社会倾销问题的解决思路
      解决社会倾销问题,需要在全球化治理的框架下进行。以上在对“社会倾销论”逻辑矛盾的分析中,就暗含了这样一个结论:依靠“社会倾销论”者提出的贸易制裁办法,不仅不可能解决社会倾销问题,而且还可能使问题向相反的方向发展,甚至会导致“脆弱的全球化”体制崩溃。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较低的劳工标准,特别是童工问题,是与贫困相关的。发达国家经济、技术实力雄厚, 它们往往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低下、工作劳动的设备简单,如果富裕国家坚持推行在劳动标准等方面的制度统一化,坚持将环境问题作为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发展中国家便宜的劳动力成本的竞争优势就将丧失,南北双方间的贸易增长前景必将十分黯淡。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使其经济实力得不到加强,最终导致其经济、社会等状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强制推行一致的“社会条款”,必将干扰自由的国际贸易,使得发展中国家从国际贸易发展中获益的机会减少,最终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使问题进一步向反面转化。
      对发达国家来说,比较优势原理已明确的论证了各国存在比较优势差别,并以各自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可以增进整体福利水平,对贸易双方都是有利的。从消费角度看,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更加便宜的产品,相当于提高了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所以,一味地削弱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优势,不仅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必将损害发达国家自身的利益。正如著名学者巴格瓦蒂所说,试图一石 击二鸟 的做法可能什么也得不到。
      经济全球化的不均衡发展,产生了诸如南北差距扩大、劳资矛盾激化等各种伴随现象,它们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任何局部的、片面的解决问题的办法,都不可能达到根治的目的,社会倾销问题也一样。社会倾销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劳资矛盾的激化,解决社会倾销问题,应从对资本力量进行约束入手。但在现代国际分工体系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大多集中在劳工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而虽然大的跨国公司都来自于发达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主体却是政府,其判决也是针对政府做出的。因此,若单单利用贸易制裁来解决社会倾销,相关的跨国公司不会受到惩罚,这些投资者可能会因此将其投资从发展中国家抽出,这不仅损害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利益,而且也使对资本进行约束的愿望彻底落空。所以,劳工标准的提高,社会倾销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发展经济,而不是贸易制裁。
      总之,社会倾销的核心问题是劳工标准等相关的社会责任标准,从长远看,所有国家都要实施统一的较高的劳工标准,以体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但这只是一个奋斗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逐步进行,否则可能会欲速则不达。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国内相关标准,积极而又稳妥的推动与国际劳工标准、社会责任标准的接轨工作,另一方面还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贸易伙伴国出于贸易保护需要对劳工标准、社会条款等的滥用。
      社会倾销问题,是以市场为基础、以资本为中心的经济全球化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社会倾销问题的解决,必须放在全球化治理的整体框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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