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念
商用房开发贷款系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宾馆、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视同商用房开发贷款。二、借款人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准登记、具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 借款人为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应为二级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不少于20000万元;
3. 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其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不少于5000万元,其控股公司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且同意提供项目按期完工、项目成本超预算时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保证。三、项目条件
1. 适用于宾馆、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
2. 地处商业繁华地段或中心商务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
3. 立项合法,已具备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且先于贷款资金到位;
5. 项目预期市场前景良好,宾馆项目已落实知名品牌的酒店管理公司管理;
6. 项目预期净现金流量充裕,贷款还款来源稳定、可靠。四、贷款方式
贷款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原则上应采取抵押担保或借款人有处分权的国债、存单及备付信用证质押担保方式,担保能力不足部分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
1.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金额与抵押物实际成本或评估价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 采取国债、存单、备付信用证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金额与有价证券面值的比例不得超过90%;
3. 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在我行信用等级应为AA以上,且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定,担保能力充足。五、期限和利率
出租、自营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出售、转让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
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出租、自营项目,贷款从项目竣工年度起,按季或半年等额归还本金;出售、转让项目,贷款按项目销售进度分期归还本金,项目完成销售60%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