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概述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间缔结的有关建立专利国际分类的专门协定之一。1971年3月24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
《斯特拉斯堡协定》共17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分类法的定义、语言、使用;专家委员会;专门联盟的大会;国际局;财务;修订;缔约国;生效;有效期;退出;签字、语言、通知、保存职责;过渡条款。该协定目的是为了普遍采用一种统一的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的分类系统,在工业产权领域建立较为密切的国际合作,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该协定建立了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把技术分为8个部和69,000个小类。每1个小类有1个标志符,由各国家或地区工业产权局标注。
《斯特拉斯堡协定》是根据1954年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创建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制订的。这一分类法普遍的价值不但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全体缔约国的重要,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的同样重要。该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并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开放。协定规定缔约国对一切专利文件都应标注适当的国际专利符号。任何国家,不论是否协定的缔约国,均可使用该分类法。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每5年修订一次。只有参加《斯特拉斯堡》的巴黎联盟成员国才有权参与国际专利分类系统的修订工作。
截至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55个国家。1996年6月17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书,1997年6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全文
各缔约国,考虑到普遍采用一种统一的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的分类系统,是符合全体的利益的,而且可能在工业产权领域建立较为密切的国际合作,有助于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认识到1954年12月19日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的重要性,根据这一公约,欧洲理事会创建了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注意到这一分类法的普遍价值及其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全体缔约国的重要性;注意到这一分类法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将使这些国家比较容易地获得一直在大量发展的现代技术;注意到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1925年11月 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伦敦、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先后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采用相同的分类法,即已知的“国际专利分类法”。
第二条 本分类法的定义
本分类法包括:
依据1954年12月19日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的规定而制订的、1968年9月1日生效并由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公布的分类法正文;
在本协定生效之前依据欧洲公约第二第款生效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