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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经济下的无形资产

       时间:2018-04-25 22:02:52     浏览:113    评论:0    
    核心提示:无形资产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  会计的核算是以历史成本法为依据。但是,从投入价值看,有些无形资产可能根本没有投入价值;有些虽可能有原始投入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或维护发展而使实际的未来经济
    无形资产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
      会计的核算是以历史成本法为依据。但是,从投入价值看,有些无形资产可能根本没有投入价值;有些虽可能有原始投入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或维护发展而使实际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远远不同于投入价值,不再适用。因此,历史成本法无法适应新经济形态需要,它已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和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使企业价值被大大低估。而按历史成本编制的财务报表,也仅仅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不能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现时的和未来的真实信息。同时,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技术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无形资产因新技术的出现会发生贬值;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不被淘汰,也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改进现有技术,又使得无形资产发生增值。无形资产价值的变化,对企业获利能力有着巨大影响。然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所反映的无形资产是一种待摊费用,不能表明其价值变化的情况,从而也不能体现企业收益能力的变动。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按历史成本计量的无形资产和企业获利能力等信息,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
      产出价值是以产品或劳务通过交换而最终脱离企业时可以获得的现金或其等价物为基础的。按产出价值来反映则适应反映无形资产的要求。但是,无形资产不具有物质实体,是一种隐形存在的资产,但这种资产往往依托于一定的实体才能得以体现。
      无形资产核算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核算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研究和开发费用资本化。
      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主要有:外购、自创、接受其他单位投资三种途径。外购与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较为容易,对于自创无形资产核算,按照现行规定仅包括取得注册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支出,而把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费用化处理。这种处理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不能全部体现出来,甚至导致知识产品的成本计量严重失真,对于投资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应该对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支出尽量资本化。
      由于研究费用与新产品或新工艺的生产或使用及给企业带来效益的确定性较差,应在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并且在以后会计期间也不确认为资产。对于研究活动—— 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项目由于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应该采取资本化处理方法。例如,对有些随同固定资产硬件系统一起投入的软件系统可考虑与固定资产硬件系统合并在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对有确切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采用加速摊销法中的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对于没有确切年限的非专利技术,可以不作摊销,为了对这一类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补偿,可以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系统”规范无形资产管理与衡量无形资产价值。对无限寿命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则不应当摊销。商誉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难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权重,对于这类无形资产应采用定期评估的方法,定期调整帐面价值。
      无形资产披露
      对于一般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土地使用权,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而在我国现行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上只列有“无形资产”一个项目,反映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在现金流量表中仅设置了一项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这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也就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无形资产信息的需要。
      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对于无限寿命的无形,如商誉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12条要求对企业存在的商誉单独予以揭示。商誉不能独立存在,在现行制度下它只有企业在兼并拍卖时方能产生,比其他无形资产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会计处理上仍是难度很大,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商誉,理应在报表中单独予以披露。
      第二,对于人力资源的披露。据西方学者测算,20世纪初,知识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仅仅为5%~20% ,到 20世纪末已经达到60%~80%,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预计将达到 90%。人力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价格取决于人力资源对企业的贡献的质与量以及其在市场中的稀缺程度。在知识经济时代,最稀缺的资源是具备创新意识的高科技人才和具备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家。为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选择,对公司拥有的人力资源至少要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和披露。
      第三,要及时披露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知识经济时代使无形资产的更新速度加快,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其无形资产受技术更新的影响及新开发的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减少依靠过时信息带来的决策风险。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考虑缩短报告的时间间隔而采取灵活的报告制度。

    无形资产核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财务审计中,针对无形资产,要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 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做假的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将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下帐,从而增大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的上缴。
      2、 无形资产增加不真实,不合规
      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合法的文件证明,有的已超出了法定有效期。
      3、 无形资产计价不正确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企业自行开发并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的金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和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
      不正确的无形资产计价行为包括:企业明知计价不合法、不合理,故意将无形资产计价过高或过低;未经法定手续进行评估或确认,随便计价,没有企业合并或接受其他单位商誉投资时,就对商誉作价入帐。
      4、 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规定
      无形资产是一项特殊资产,它可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企业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使用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受誉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誉年限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作假方式,如摊销期限随意变动来调节管理费用,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
      5、 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正确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是随法定的摊销期限来确定的,无形资产有的价值和特权,虽然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会终结和灭失的。工作中,为了随时调节利润,企业通过随时调整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来调整金额,是否达到合情合理来虚调费用。
      6、 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无形资产有购入、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大途径。取得时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核算,若是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作假通常是将不同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为了作帐方便,故意张冠李戴,如企业不择手段资金未到位便开始了正常的“营业”,后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所谓的“实收资本”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7、 违造无形资产增加的虚假证明
      如:违造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书,无形资产办理必要的产权转让手续的虚假证明。
      8、 企业将转让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偷逃“营业税”
      如:企业将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10万元,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故将“其他业务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营业税为10×5%=5000元,故企业逃避营业税5000元。
      9、 虚增商誉,增大费用
      商誉的作价入帐只是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期内,擅自将商誉作价入帐,多摊费用、降低利润。
      10、 出售无形资产,不作帐
      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帐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公司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
      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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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
      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
      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
      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
      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
      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
      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
      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
      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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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
      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
      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
      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
      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
      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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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
      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
      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
      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
      并》确定。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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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
      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
      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
      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
      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
      列情况除外:
      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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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
      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
      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
      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
      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
      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
      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
      累计金额。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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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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