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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4-25 22:03:15     浏览:52    评论: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法规及本所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本所交易市场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公司,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  

    第一章 总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法规及本所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本所交易市场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公司,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证券营业部,为本所会员所属的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本办法所称证券帐户,为依国家规定可进行证券买卖的机构和个人以其名义在登记公司开立的用于记名证券交易过户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席位号,为证券营业部依法取得并在本所交易市场进行证券:买卖、清算、无记名证券存管的交易席位号码:
      本办法所称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帐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交易制度。本办法实施后。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本所电脑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帐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第二章 全面指定交易的办理与生效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必须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向本所电脑交易系统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也可通过该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申报系统自行完成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
      第五条 指定交易申报一经本所电脑交易系统确认即生效。本所于当日闭市后通过成交数据传输系统将已确认生效的指定交易数据传送至相关证券营业部。第三章 全面指定交易的变更与撤销
      第六条 实行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将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
      第七条 办理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变更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该证券营业部完成向本所电脑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中报。
      第八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中报一经本所电脑交易系统确认,指定交易的撤销即刻生效,本所于当日闭市后通过成交数据传输系统将已被撤销的指定交易数据传送至相关证券营业部。
      第九条变更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另行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第四章 证券帐户的挂失及证券过户
      第十条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证券帐户不慎遗失,应先向其指定交易伪证券营业部报失,在投资者未办妥挂失、过户等手续前,由该证券营业部监控报失的证券帐户,以防止其他人用该证券怅户在该证券营业部买卖记名证券。
      第十一条 投资者到登记公司办理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及证券过户等手续时,须经原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证明其无交易交收违约等行为,方能按规定予以办理。第五章 证券营业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证券营业部须根据本办法全面指导投资者正确办理指定交易和变更指定交易等手续。
      第十三条 证券营业部须妥善保存全面指定交易的证券帐户数据,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本营业部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帐户被他人盗用。
      第十四条 证券营业部须为指定交易投资者建立必要的交易数据库,并为指定交易投资者提供交易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证券营业部须为指定交易投资者办理自动领取记名证券现金红利业务。凡通过本所电脑交易系统派发的上述现金红利等,证券营业部在收到该笔划付的资金后,须将相应资金即时记入投资者的资金怅户。
      第十六条 证券营业部应为指定交易投资者提供证券帐户记名证券余额的对帐服务,对帐服务的实施办法由证券营业部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证券营业部应为指定交易投资者办理代理配股缴款业务,凡开办此项业务,须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协议,以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具体内容由代理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八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营业部有正任对指定交易投资者的交易及有关数据予以保密,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擅自动用投资者证券帐户买卖记名证券;
      不得擅自将投资者的证券帐户予以指定或撤销指定;
      不得拖延划拨及占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等资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第六章 指定交易席位号的联通和变更
      第十九条 对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席位的证券营业部,必须于事前办理所属交易席位号的联通手续,以便因某一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时,指定交易投资者可在该证券营业部的其他席位进行正常交易。
      第二十条 证券营业部所属交易席位的任何变灵,须按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1.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
      2.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予以全部撤销,但必须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
      3.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全部转移于另一席位予以指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营业部联通席位号的变灵,须向本所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证券营业部须对上述需办理的相关变更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停止使用相关交易席位。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指定交易手续,由此导致的不能交易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擅自使用他人证券帐户买卖记名证券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证券营业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本所将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交易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本所将及时予以修订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起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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