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证券收到的兑付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兑付记名证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兑付无记名证券的,还应通过“代理兑付证券”科目核算。
收取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的,按应收或已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的,在收到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应兑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续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 科目。兑付证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 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理兑付证券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