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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4-25 22:10:07     浏览:78    评论:0    
    核心提示:基本简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

    基本简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会计处理 采用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本金;

    利息;

    减值准备。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按照委托贷款规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会计核算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项目内反映;将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内反映。会计报表附注的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应分别反映委托贷款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并应披露期末账面余额中本金、应收利息、减值准备等情况。 
    贷款审计企业委托贷款审计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从委托人方面看,委托贷款的现实货币资金应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应该委托银行或其他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放贷,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从贷款人方面看,受托人应当是依法可以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人接受委托代理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取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重点检查有无下列情况:

    委托贷款的资金不是企业现实的可支配货币资金,而是由金融企业代垫的;

    受托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不按确定的贷款对象代理发放贷款。

    2.特别关注委托贷款的计息问题。应检查企业有无不按期计提利息,只在贷款收回时核算利息的情形。由于委托贷款的性质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贷款,因此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这是与一般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的不同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加以注意。

    3.关注委托贷款的安全性。应检查企业有无可能导致贷款损失的情形,若企业预计收回贷款金额低于本金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到期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应详细查明原因,督促企业作出适当处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审计调整或恰当的审计披露。
    涉及费用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一笔交易交一次,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最后是贷款利息所得的应缴的税款,按规定企业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
    风险自2000 年央行发出《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委托贷款这一融资形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其对出资人的高风险也显现出来。

    在实践中的案例之一:某甲企业和某乙企业关系不错,甲企业有闲置资金,乙企业有一个项目需要资金,乙企业打算向甲企业借钱,甲企业考虑资金放着不如借出去生息就答应了乙企业的请求。于是甲企业找到某银行委托其向乙企业贷款,乙企业同时找来丙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两年过去贷款到期,乙企业由于项目做的不顺还不了贷款,提供担保的丙企业实际上也只是一个空壳,甲企业的资金成了泡影。

    案例之二:某A企业从事废旧金属进口业务,由于流转资金不足找某B公司借钱。某B公司同意,于是委托某银行向某A公司贷款。由于国际废旧金属价格上涨,某A公司经营亏损,贷款到期时无法还贷。

    在委托贷款中,出资人面临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
    一、出资人对贷款项目没有适当的审查手段。委托贷款中出资人不是金融企业,没有专门的机构象金融企业那样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在这一贷款形式中出资人和用资人往往是有关联的企业,因此贷款的成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信任程度。

    二、出资人由于种种原因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掌握不清,有时担保只是留于形式。

    出资人要化解委托贷款中的风险的措施。
    一、在对贷款项目不熟悉的情况下,应首先咨询熟悉项目的专家,了解国家对该项目的政策情况,了解该项目的国际国内市场变化情况。

    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调查项目的真实状况、调查出资人的还款能力、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在实践中笔者为多个企业办理过这类事情,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确保了出资人的贷款安全。

    三、对委托贷款这一融资形式,贷款期限不易过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由于出资人对用资人所从事的项目不易撑控,过长的贷款期限会增加还贷不能的风险。
    意义 确定委托贷款利率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但是由于中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允许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转移。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

    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帐户中,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由于企业内部有一定的风险系数,因此很多企业不会愿意进行那些收益较高、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同时,进行投资也难免会产生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利用那么一大笔闲置的资金?委托贷款就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在许多发达国家,融资主要渠道是通过资本市场,而中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无疑拓宽了他们的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用贷款、票据贴现等方式来获取资金。同时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协商制定的,因此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都要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这样也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从中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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