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会议1.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利于解除受托责任。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有受托责任,才有审计的需求。在整个社会中,公众是国家资源的所有者,他们委托政府经营管理这些资源,政府负起受托责任后,理应以最低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效益。也就是说,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为了监督政府工作的有效性,国家审计应运而生,在这个代理关系中,国家审计的终极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审计机关对政府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认定后,最终必须向托付人— —公众报告,再由公众据此决定是否解除所委托的责任。可见,实行审计公告,将审计过程和结果公诸于社会是受托责任的要求。
2.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利于监督审计结果执行。实施审计的最终目的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行为,督促其改正错误。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将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利用社会舆论监督传播范围广,反映速度快,影响震动大的特点,把审计发现的问题“曝光”,利用社会压力迫使有关问题得到公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反馈,形成巨大的威慑力,从而达到审计目的。
3.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因为将审计过程与结果公布于世,社会公众在监督被审计单位的同时,也关注着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这就在客观上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势必推进审计质量提升。
公告惯例1.立法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美国国家审计采取立法模式,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即代表社会公众的国会,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总署关于审计公告的理念是“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严重损失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等问题。审计总署会做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报告,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议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公众可以参加,记者可以采访,并根据需要在报纸上发表、电台上播放,同时赋予公众审查审计报告的权利。迄今为止,审计总署已经参加此类听证会200多次,专题报告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结果公告率高达97% 这种公布方式将审计机关一家的监督扩大成为全社会的监督,从而大大增强了审计监督的威慑力。澳大利亚联邦审计与美国审计总署类似,隶属于立法机构,其审计结果绝大部分也都以包括上网方式在内的各方式向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披露.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2.司法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法国国家审计是司法型模式的典型,审计法院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与立法部门,具有司法判决权,从而强化了国家审计职能。其审计结果的公告形式主要有:审计法院每年度对预算执行的情况的审计结果向议会和总统呈交一份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同时将公共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审计法院可以在公共报告中对被审查单位发表批评意见:审计法院的公共报告,每年要汇编成册并进行摘编以公开出版 这些审计公示方式非常有效,让全国公民都了解和监督政府,加大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意大利国家审计也是司法型,审计法院是司法机关。审计法院向议会提交每一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1958年259号法令规定“在有关文件提交后的6个月之内。审计法院必须向议会提交审计文件。并报告审计结果,然后公布于众”。
3.独立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独立型国家审计的代表是德国和日本。在德国,联邦审计院和各州审计院按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审计工作,处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 审计机关向议院提出并发布综合的《审计报告》。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议院及政府提出专项的特别审计报告。德国联邦审计院每年写出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这种制度下,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及新闻监督三者的结合,大大强化了国家审职能,在日本,国家审计机关也是单独设置,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形成国家政权体系的一个分支。会计检察院是日本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检查院将审计报告提交给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此外,审计报告还经常被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
4.行政型国家审计公告惯例。中国、俄罗斯、瑞典等国的审计属行政型国家审计,其政府内部审计色彩浓厚,审计报告不直接向立法机关提交,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向政府提交报告,因此,审计机关透明度较低。从世界范围看,积极有效地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和保障审计监督职能的关键措施,是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
完善措施在中国的审计法规体系中。从1994年通过的《审计法》开始,就对审计结果公告作过多次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数未涉及实质性问题,其操作比较随意、透明度不高。笔者认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善。
1.完善现行法律规范 完善的审计公告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审计法应当对审计公告作出原则性规定。主要是明确审计公告的主体、内容及总体要求,对具体起着导向作用。中国《审计法》中,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应该”的表达,这使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藏量,为了突出审计公告的强制性,应当修订《审计法》,改变其对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立法基点,将“可以公布”改为“应当或必须公布”,使发布审计公告由“权限”变成“职责”,强化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约束刚性:二是审计公告推则应该是在基本法指导下的细化。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与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中的相关内容均不够完整,应对审计公告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程序、具体内容、责任及救济等规定进一步细化;三是完善审计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准则确定的条款下,对审计公告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仅争对审计署以专门的出版物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不适用于多途径的公开。因此,操作指南也需要完善。
2.进一步规范审计公告的范围。按范围的不同,公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公开,主要采取在被审计单位发布审计公告或审计公报、召开职工大会等形式,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开,让被审计单位广大群众知道即可。这是最基础的审计公告,主要适用于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一般审计项目,这是由于按现行审计体制。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项目主要是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两大块,资金流量一般不大,以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居多。因此仅需在本单位公布审计结果此外,这种形式相对方便快捷,被审计单位容易接受,有利于及时整改,建设性效果十分明显 二是对有关主管部门公开.主要采取对一些比较重要的审计事项或不必、不宜在媒体上公布的审计事项以文书、会议的形式予以通报,文书可以固定文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发放。以会议形式公告是指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会议。如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会上公开。其目的是取得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让他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和审计建议,监督被审计单位。三是对社会公众的公开,这是最高层次的审计公告,主要指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违纪事项查处结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媒介以及互联网进行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公布审计结果是国家施政行为的范畴,有很强的严肃性,因此只能在主流媒体上公告,如各级党报、电台、电视台以及专业报刊公告等,而且只适合于高级审计机关必须及时报通重要审计结果时采用,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中国每年在新闻媒体上刊发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两会”上宣读审计报告都是这种公告形式的体现。
3.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必须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做到公告每一步骤层层把关:一是公告前准备充分,包括选择好公告项目,制定好公告方案,收集公告所需的审计资料、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公众的反映,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向政府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汇报审计公告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准确谨慎地撰写审计结果公告文稿,准确不仅包括事实及问题性质认定的准确无误,而且包括文字表述的规范和准确严谨,杜绝使用模糊或易引发歧义的文字,谨慎是指仅能对审计所认定的事项予以公告,凡是因审计时限或审计手段等所限,审计未涉及或不能认定的事项不能列入公告内容,先拟订好审计结果公告草稿,再执行复核程序,进行讨论、复核审定;三是公告后及时反馈信息工作。要组织人员通过联系电话、举报信箱、调查询问等方式及时收集社会公众对公告的反映,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公告的质量和效果,以切实控制由审计结果公告引发的风险 此外,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也是控制公告风险的一个保障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审计公告制度中,普遍采取了审计公告的法律救济原则。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权力主体的救济权力规定得比较粗糙,为控制风险,应当赋予当事人就审计公告享有的行政救济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有异议时,可以行使相应的救济权,比如申请行政复议等。以控制审计风险。
4.完善审计公告的程序。中国审计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在对一些重大的事项进行公告前,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公告的,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等,由此可见,对于一些重要审计事项,能否公告以及公告范围、公告内容的决定全都在政府手中,某些影响政府形象的问题有可能被政府“过滤”,势必降低其客观性、公正性、完整性。这种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定。有损公众对审计结果的信任程度。要解决独立性与公告程序两者之间的矛盾,从目前来看,应该尽量减少审批的程序,赋予审计机关更多的公告决定权。对于政府驳回的公告事项,政府应该给出充分的解释和理由,否则应继续公告。但是,赋予审计机关更充分的公告权,并不意味着公告权可以滥用,审计机关须更谨慎地执行公告程序。比如,正式对外公告前须确保公告的内容是已经生效的审计文件承载的内容,即审计结果。任何审计过程中的数据和还没定论的审计结果,都不能对外公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使审计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如果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这也是与国外通行做法相衔接的。
5.进一步规范审计公告的内容,审计公告是将国家政务公开。便于社会监督,但有些内容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会严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公告的内容也要有所选择。对于普通事项的审计,公告应全面、透彻,对属于应当保密的审计事项则应制定保密制度,仅对有权限的部门报告。因此,应正确处理好增强审计透明度与做好审计事项保密的关系。
6.强化审计独立性。双重领导的审计体制是制约审计执法作用的根源。所有审计公告制度推行取得成效的国家,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审计机关必须独立。因此,要完全实现审计结果公开,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监督,最彻底有效的办法是改变现行的领导体制,建立具有完全“独立性”的国家审计体系 在近期应随着中国政府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行,审计机关应通过正确处理同政府、人大和公众的关系,尽可能地保障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在现行体制下争取审计监督职能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