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 会计处理筹划会计处理筹划实际上是把会计管理和控制的关口前移。通过会计处理筹划,直接解决了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处理被动的问题,避免事后采用不当的会计处理时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从而促进优化会计处理,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这对充分发挥会计在辅助决策中的作用有重大意义。
1、会计处理筹划把会计处理作为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一道环节事前予以充分考虑,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倡导会计处理筹划有助于提高会计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充分发挥会计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2、由于不同的决策,同一经济事项会形成不同的会计处理,而选择不同会计处理的过程就是会计处理筹划。会计处理筹划的实质是把会计决策职能完全地融入到经济管理活动之中,有助于促进经营决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从而促使做出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
3、单位如果采取不当的行为如做假账等手段,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通过会计处理筹划使不合理,甚至将某项不合法的会计处理合法化、合理化。从这个方面讲,会计处理筹划会提高依法做账的意识,适应《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提出的高要求。
实例解析 会计处理筹划在对所属单位的审计过程中,经常看到事后会计处理的尴尬局面,只要稍加思考就知晓这些破绽百出的会计分录,以及反映出来的对交易或事项决策的轻率决定。但是如果通过会计处理筹划后,会计的境况会完全不同。下面的两个案例,揭开其本来的面目,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然后提出经过筹划后的处理方案,供参考和交流。
实例一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三年后,应自然人股东的强烈要求,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决议批准他们退出原出资100万元,由两个法人股东以原价受让,同时,又同意被转让的出资按出资额的10%优先分得红利。
上述决议是董事会成员及各股东商议的结果,但貌似合理的结果却不合法。在支付所谓的红利时,钱从何而来?据了解,会计在处理时也曾经犯难过,因为按照股东会决议分利的记账要求,需把未分配利润转入应付利润以后支付分红,但是,应付利润的明细应该是所有股东,而不单单是指自然人股东,即同股同利,显然,这有违股东会决议的本意。而此时,股东会决议已无法修改,怎么办?为此,会计就在支付这一环节做了手脚,出现了下面的一幕:借记工程成本10万元、贷记现金10万元,附件是发票3张,支付的签字手续是齐全的,当然发票是假的。可想而知,这种操作其性质是很严重的,分红政策不合法且先不说,公司虚构经济业务做假帐、偷逃税金,单位和相关人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同时这种做法,法人股东能放心吗?其他支出如何控制,这几张发票是假的,那其他的发票呢?
上述事项中,如果批准自然人股东退出原出资,并对给予一定分红补偿的决议做适当的修改,也就是法人股东以110万元受让原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随即在当年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股利分配,使法人股东收回高于转让价的10万元,即以股本2.12%的比例分利。即借记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10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法人股东1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万元。决议分利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万元、贷记应付利润-法人股东10万元;借记应付利润-法人股东1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万元。这时,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没有增加,其决策的风险没有增加,而会计操作就变得简单了,该经济事项也变得合理合法了。
会计处理筹划实例二 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年底盘点时,发现在产品盘亏金额达近百万元,经初步查明,系由于公司内外串通造成部分委托外单位加工零件,在购入结算时数量短缺和价格低计,经与对方初步协调,对方同意将退回多收货款,公司负责人随即指示,这部分盘亏先暂挂起来,不计入当年损益。当时正是年终决算,事不宜迟,会计借记其他应收款92万元、贷记生产成本92万元。应该说,此笔会计分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从性质上分析,盘亏是由于内外勾结造成的,公司员工对盘亏款项要负很大的责任,是损失追偿的责任人,挂其他应收款明细为该员工无可挑剔。只是,这种处理会引起审计人员的怀疑,以及账务处理中间少了一个过渡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仔细考虑一下,其他应收款挂出后,款项是要从对方单位收回的,但是对方单位凭什么单据向公司付款呢?我们知道对方单位付款必须有相应的原始凭证,至少要有发票。等到事后处理该经济事项时,已是一两个月之后,这时,由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进项税均已被公司抵扣完毕,对方单位连开具红字发票的机会也没有了,付款记账的发票从何而来呢?会计犯难了。公司直接向对方单位开具一张92万元的发票是不行的,这是虚开发票,况且这会造成多缴税金,而对方却可以以此事来要挟,迟迟不付款。
尽管此笔会计分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这是一笔从存货到债权的分录,精通业务的会计人知道,会计业务中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即存货不会直接对应债权出现在同一会计分录中,例如,销售存货,是存货因成本转出而减少,相应确认收入时记债权增加。这就是该业务事项会计处理中的潜在问题所在。
假如公司负责人在事先决策该事项过程中,有会计人员提醒和参谋,予以充分考虑事后会计处理会出现的问题。即在年底盘点后马上查清楚对方开具的那几张发票是多收了,在未记账时,可以直接退回去,不予以付款;如果已记账,公司可出具证明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同时让对方退回已收的货款,至此,问题就迎刃而解。当然,“这部分盘亏先暂挂起来”的指示是不会出现的,会计处理后的麻烦也可避免。
税收筹划 会计处理筹划一、税收筹划的定位与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合法条件下进行,在对政策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的税收优化选择;二是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下进行的。税收是调节经营者和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谋取最大利润的心理,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政府某些经济或社会目的。可以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和手段。
在国外,税收筹划活动比较普遍。纳税人在决定经营前或在经营过程中,除了对自己面临的各种方案进行比较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外,往往要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的专家们进行税收筹划。但税收筹划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受到普遍的重视。可以预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税收筹划必将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
二、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可行性
1992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这是中国会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打破了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使所有企业有了一个共同遵守的会计核算规范。它不仅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促进了企业的公平竞争。会计准则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会计信息更加可比和规范,但目前各国会计准则在具体会计核算方法等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上仍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法律环境变化,一个企业的资本来源和审计要求的不同都影响了该国、该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在空间上的差异。“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法律环境越健全,一个企业的资本来源越分散、审计要求越高,则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越大”。目前,由于中国经济不够发达,会计惯例较少,国有企业占有的比重较大,审计业务发展较晚,加上中国传统的集体主义文化思想的影响,使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较小。但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WTO的临近,金融市场已初具规模等都将使这一空间不断扩大。作为纳税人,有必要认真分析并充分利用这一空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地选择会计政策。作为企业主要税种的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利润为基础的,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企业管理人员在选择会计政策,考虑该方法对税收的影响时,不外乎选择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会计处理筹划三、具体方法选择与案例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39条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期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折旧作为产品成本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由于折旧方法和各年的折旧额不同,使各年抵减的所得税在数额和时间上发生了变动。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常需要分析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影响――即所取得的税收筹划收益如何。下面通过研究两种折旧方法的计量模式,对采用不同方法所取得的预期税收减少额现值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实现税收筹划。
1、直线折旧法对企业预期税收减少额现值的计量模式研究。
直线折旧是指假设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递减与使用程度无关――即每年有一个固定的折旧额。假设C[,0]为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M[,n]为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时的净残值,n为预计使用年限,T为所得税税率,r为折现率。PD[,VT]为企业因固定资产折旧而产生的预期所得税减少额的现值总额。则年折旧额D=/N,D表现为年金形式。
案例一:长江航运公司耗时3年建轮船一艘,原始价值2亿元,预计使用年限20年,预期期满后净残值率5%,所得税税率33%,折现率为10%,则由式可得该船因折旧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预期减少额的现值总额
2、加速折旧法对企业预期减少税额现值的计量模式研究
余额递减法是将一项固定资产的年初帐面净值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来计算本年折旧的方法。假设上例参数不变时。由于造船工业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故上例若用计量模式计算则PD[,vt]=3811.1124
由此可见,采用余额递减法比起直线法来讲可实现税收筹划收益达1142.1124万元,数目非同小可。尽管加速折旧方法会计处理和计算都比较麻烦,但通过这种计量模式的选择,再辅以现代化计算机技术,这一问题便可解决,从而顺利实现税收筹划。
《企业会计准则》第28条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报告利润和存货估价,并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影响。此时,企业若能进行合理筹划税收计划,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少实际好处。
一般在物价水平持续上涨时,发出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可以多计本期发出存货成本,相应地少计期末库存存货成本。这样就会产生较低的期末存货、较少的净收益和所得税额,而此时若采用先进先出法结果恰恰相反。若物价水平持续下跌时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不过这也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会计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同时一贯性原则也要求“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我们就可以在物价下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物价上涨时改为后进先出法,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合法实现税收筹划。
案例二:某企业19xx年年初无存货本年购进存货值8000万元,销售收入10000万元。该企业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年末价值2000万元,企业销售成本6000万元,其他费用1600万元,所得税率为30%。年终会计报表显示净利润==2400,纳税报表显示应交所得税=2400×30%=720。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原因。如果改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则年终存货价值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7000万元,则应交所得税=×30%=420。通过筹划,为企业“节税”达300万元。
会计处理筹划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选择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取决于投资企业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影响力控制权的大小。一般做法是:这一比重在25%以下时,采用成本法;超过25%而末达到50%,但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小于25%,但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以及超过50%时都可采用权益法。由此可见这一规定是有一定选择空间的。
一般的,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权益法下递延利润的做法就像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一样。
案例三:A企业1998年购买B企业的股票,占B企业股票发行量的30%。B企业1998年亏损1000万元,而1999年盈利1000万元,2000年盈利1000万元。2000年末,A企业出售了B企业的股票,获得投资收益300万元,A企业会计人员认为只控制了B企业30%的股份,按规定采用了成本法核算,于2000年上缴所得税300×33%=99万元。如果我们采用权益法,则1998年会因B企业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的利润1000×30%=300万元,递延所得税300×33%=99万元。1999年,2000年末分别再上交所得税99万元。由此我们发现,两种方法上交所得税都是99万元,但后者却获得了1998年99万元税款1年的时间价值,假设贴现率为10%,则可获得9.9万元的税收筹划收益。
在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还表现在很多方面,诸如坏账损失的核销方法选择,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选择等,都值得我们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