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费尔萨和奥尔森提出了干净盈余理论,为根据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数据来评价一个企业的市场价值提供了数学模型。什么是干净盈余?我认为简单的说,干净盈余就是企业来自于经营活动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所有来自于“利润表”的收益。咦?没错啊,企业的收益当然应该都是利润表上的“收益”。
然而,问题就出来了——并不是所有的“收益”都是“利润”,能在“利润表”里反映。也就是说,在会计处理上,并不是所有引起企业净资产变动的活动都会在“利润表”里反映。
这就是会计上的“全面收益观”和“不全面收益观”之争。“全面收益观”认为所有引起企业净资产变动的活动都应该在“利润表”里反映。“不全面收益观”当然是持“中庸”的意见,认为并不是所有引起企业净资产变动的活动都应该在“利润表”里反映。到底谁对谁错呢?其实无所谓对错。它们都是适应一定时期的产物——“不全面收益观”更具稳健性,“全面收益观”更具公允性。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报表使用者素质的提高,“全面收益观”必然会取缔“不全面收益观”。
以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为例,它充分体现了从“不全面收益观”到“全面收益观”的过渡。例如“债务重组”的收益或损失,以前是贷计或借计“资本公积”,然而在新准则下却分别计“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这样就把以前不在利润表里反映的,却又引起企业净资产变动的活动“放入”了利润表。同时还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等。
同时,我们还应改意识到,我国现在还处在两种收益观的过渡时期,还有不少收益或损失是不影响利润表的。例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型房地产”和“企业接收捐赠的收入”等等。这些都是只因起“资产负债表”的变动,不引起“利润表”的变动。
或许,如果有一天我国的报表使用者能够轻易的识别企业的“经常性”和“偶然性”收益或损失时,那就是“全面收益观”在我国的普及之时。同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勾稽关系也会更强,对企业的价值反映会更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