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励基金
正文 中国国营企业为支付职工超额劳动报酬和给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显著成绩者物质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专项基金。目的是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这项基金制度曾几经变化,开支渠道也不尽相同。
①1952~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奖励基金根据完成国家计划指标情况,分别按计划利润的2.5%~5%和超计划利润的12%~20%在利润中提取,具体比例各年之间有所变化。
②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同时废止企业奖励基金制,职工奖励和职工福利改在利润留成中开支,并规定这两项支出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
③1962~1968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凡全面完成产量、质量、新品种、成本、物耗、资金周转、上交利润等几项计划指标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3%在利润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每少完成一项指标,则按规定的百分比少提奖励基金;超额完成计划指标的,还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的奖励基金。
④1969~1977年,取消职工奖励基金,改为附加工资,在成本中开支,实际上已失去奖励超额劳动和鼓励先进的性质。
⑤1978年起实行企业基金制,奖励基金纳入企业基金。
⑥1979年后实行利润留成制,企业留成按规定建立生产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三项基金。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留利改为生产发展、新产品试制、后备、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五项基金;从1984年开始,企业用职工奖励基金发放资金超过一定限额的需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⑦1985年以后,在1300多户国营企业试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职工奖金核入工资总额,一并在成本中列支,试点企业不再从留利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同时规定,工资挂钩企业发放的新增效益工资超过上年一定比例的,要交纳工资调节税。以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在全部试点企业中,部分企业经批准,其职工奖金从成本中列支,部分企业职工奖金则仍然在留利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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