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基金
正文 中国国营企业为改善职工生活设施、公共消费、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此项基金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提取比例、列支渠道、使用范围等几经变化。
①1950~1957年,对国营企业实行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附加费解决企业劳保福利的需要。1952~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从利润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使用范围包括集体福利事业支出,如职工困难补助、新扩建职工宿舍、医院、托儿所等。
②1958~1961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废止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规定利润留用大部分用于生产,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生活困难补助。
③1962~1968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办法,明确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困难补助;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医药卫生补助金。
④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并入职工福利基金。从1969年起,确定国营企业原来按工资总额3%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2.5%提取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5.5%提取的医药卫生费合并,统一按工资总额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从生产成本中列支。原来的奖励基金不能用于对先进个人和集体发奖,而是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分别用来解决职工医疗、福利方面的开支。在此期间财政部明确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职工及家属的医疗费;幼托及医疗机构等福利设施开支;食堂用具购置及维修费用;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及亏损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⑤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均纳入企业基金。
⑥1979年开始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按规定企业利润留成应建立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在内的三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在利润留成中的比例,按工资总额的11%计算核定。实行这个办法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能从成本中提取,而是随企业利润的增加而增加。实行企业基金和盈亏包干办法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11%从企业成本中提取。
⑦1983年国营企业普遍实行利改税,在企业留利中建立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在内的五项基金。规定大中型企业一律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均在成本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1%的部分,在税后企业留利中解决,不准计入成本。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种奖金,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如果企业留利减少较多影响正常福利费开支时,也可动用一部分企业留利中的后备基金用于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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