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柜台买卖市场,旨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台湾二板市场遂告成立。2000年5月台湾参考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将柜台买卖中心更名为“台斯达克”,成为台湾中小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主要平台,以及创业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值得一提的是,当年台湾还实施了柜台第二类股票制度,即“台湾创新成长企业类股”,目的是形成一个新的台湾创新企业市场,为条件不够但又成长看好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提供筹资渠道,被称为第二类股票交易市场,与 TAISDAQ并为台湾二板市场。但因制度限制严格,而企业发展、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成长风险又不断增大,导致绩效不佳,最终命运像日本的新兴市场与德国的高科技股票市场一样,在2004年被废止。
OTC的现状台湾的柜头市场有些不同于美国NASDAQ及欧洲的第二板市场。按产业领域来分析,美、欧第二板市场的公司主要是高科技电子、互联网网站类公司,而台湾柜头市场的情况是:截止到1998年11月,在台湾OTC市场的上柜公司总数为157家。其中,资讯电子业上柜公司58家,占40%的比重;证券类上柜公司17家,占11%的比重;机械电器类上柜公司18家,占12%的比重;钢铁业9家,占6%的比重;金融保险类7家,占4%的比重。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台湾OTC市场上并不只是资讯电子类高科技公司,还包括证券、机电、钢铁、保险、营建、运输、化学等多达16类行业公司。但其中高科技类公司比重较大,在上柜市场上仍起到重要的作用。
OTC的相关要求1.企业上市的适合范围。台湾OTC的规定是“本土的中小型公司”。可见,此规定是比较宽松的,所以便上市企业的产业领域远远超过了高科技范围。
2.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5000万元以上,经两家以上证券商书面推荐。
3.企业上市的业务记录。至少有三年的业务发展过程。决算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实收资本额之比率最近年度达4%以上,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计亏损者;或最近平均达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
4.企业上市的盈利要求。台湾OTC规定在上市前两年内,每年的合并全年收入及除税前纯利必须为资本总额的2%,但符合资格的科技类企业则不受此条例的限制。 5.企业上市的信息公布。台湾OTC规定每季度进行报告,及时披露重大消息,遵守一系列有关维持上市地位数值的标准。
6.最低公众持股量。持有股份1000股至50000股的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总额合计占发行总额10%以上或逾500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