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编辑]行业协会的特点
从国内外行业协会的实践看,其性质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上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处于中介地位,这个特点在日本尤为明显。在日本的经济管理体制中,一个成功的经验就是充分发挥了各种专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形成了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组成的管理体制,来贯彻政府的宏观意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许多社会必须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义务,成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参谋助手,成为国家管理体制中不可分割和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2.行业协会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它具有社会法人地位,其领导人来自民间,由协商选举产生;其经费主要靠收取会费、企业捐赠及有偿服务。经费主要来自民间,有利于行业协会摆脱各种行政干预,是其始终保持处在社会中介地位的一个重要条件。
3.以服务作为中心,以非营利为目的。日本、美国、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为企业提供情况交流、调查研究、市场信息、和各种培训、咨询等各项服务,并通过这种服务来加强与成员企业和会员的密切联系。这些服务有些也是有偿的。行业协会不同于政府,不是权力机构,不是企业的婆婆,也不是政府管理企业的代表;但也不同于企业,不直接经营。行业协会的服务工作要体现行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企业的利益。
">编辑]行业协会的作用
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1.维护本国经贸利益。当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应担当重要角色。
2.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提诉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保护国内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应诉。对外开放以来,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损失100多亿美元。行业协会应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我方的提诉;另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诉,以减少损失。在20世纪90年代初,欧共体和加拿大诉我国自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关税,还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而同时受到指控的中国台湾,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零税率。
4.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胜。从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往往采取以较低的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常常出现企业竟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如果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最低限价,就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竟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
">编辑]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关于“法律地位”的概念,在法学研究领域是指法律主体资格,或者是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就是指其在经济法领域独立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其独立性具体体现为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中。之所以将行业协会主要纳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主要是因为“法律给主体定位的科学方法,应该是将主体置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系统中,从其所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行业协会,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被管理者,也是国家管理市场的辅助力量和媒介; 相对于企业来说,是组织者,甚至是在某些方面的管理者;相对于其他同类主体来说,又是平等的合作者。因此,由其参加的社会关系兼有横向性和纵向性特征。这正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典型特征。
1.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是许多社会问题得以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广泛存在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行业协会对政府正常行使其职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收集、整合信息,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实施根据。行业协会以其分布广泛、运作灵活的特点,可以避免政府亲自收集信息可能造成的僵化性和滞后性,通过提供准确的信息,从而确保决策的正确性。
第二,直接参与政府的决策。在有些情况下,行业协会直接吸收其参与决策,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管理经济中形成的经验优势和信息优势,保障政府决策最大程度地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
第三,协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行业协会在积极参与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起到极大的辅助作用,并且通过对政府的行政立法提出异议、参加政府决策的听证、对政府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从反面制约、促进政府管理公共事务。
2.行业协会与市场主体的关系
第一,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约束其成员的行为。
第二,监督关系。行业协会对社会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加以监督、管理,使其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合法经营、正常运作。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其做出的会计鉴定结论,可直接作为有关国家机关和委托人做出相应法律行为的依据,还可以促使监督对象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服务关系。其服务职能主要表现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统计资料,使经济自由和平等成为可能,极大限度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经济发展方面的不利影响;培养相应专业人才;协助并保护成员进行经济活动。行业协会许多活动的宗旨都在于服务于市场主体,保护协助市场主体对抗外来的不正当的干预或侵犯。如行业协会组织其成员进行境外反倾销案件的抗辩工作。
总之,行业协会具有经济法主体地位,正是其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构建起和谐互动的机制的法律前提。
行业协会的筹备申请
一、筹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行业或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服务功能设立;在本市范围内实行一业一会,不能重复设立相同的行业协会。
2、本市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二年以上,单位发起人30个以上;
3、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意向;
4、发起筹备单位应充分了解本行业的基本情况。
5、有规范、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申请筹备应报材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2、由5家以上主要发起单位签署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3、筹备发起会议纪要;
4、本行业基本情况分析报告;
5、《主要发起单位情况登记表》和《主要发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有效营业执照 复印件;
6、发起单位名册,另附发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按规范草拟的章程。
三、申请筹备办理程序:
1、行业协会服务署收到发起人按规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合格后,即为正式受理,并由行业协会服务署向发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行业协会署以书面的形式出具同意筹备或者不同意筹备的业务意见;
3、筹备发起单位接到行业协会署同意筹备的业务意见后,按规定向市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不予出具业务意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业务意见: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职能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
2、本市范围内,已有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的行业协会;
3、筹备行业协会的主要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社会信用记录不好,有国家机关现任公职、受到过刑事处罚,年龄超过68周岁;
4、申请筹备的发起人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筹备的行业协会有禁止性规定。
">编辑]加快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建议
企业、政府、市场都需要行业协会,这就要求行业协会自身要转变观念、摆正位置、真诚服务,向民间性、服务性、自律性和国际性方向发展。尽管行业协会在我国近20年的转型时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就总体而言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在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大体上说 ,发挥作用比较好的、一般化的、比较差的各占三分之一,要使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其职能,关键是加快立法,转变职能,改变身份。使行业协会的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式。
1.加快立法,完善政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行业组织的法律,只有一些有关部委颁布的少数几个行政法规。这直接影响了我国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要尽快制定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专门法规,完善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鼓励地方政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地行业协会的特点制定地方性的行业协会管理法规,目前已出台的地方法规有,《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管理条例》和《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同时,要推动国家对于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通过制定《行业协会法》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基本职能、组织结构和管理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国家应尽快出台《外国人在华社团登记管理法》,加强和改进对涉外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还要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限制行业协会的行业垄断保护倾向。
2.政府转变职能要有新突破。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是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而产生的,这也同时决定了它的发展总是受到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制约,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培育和发展我国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行业协会的17项职能,大都未能落实。有权有利的自己把着,费时费力又无收益的交协会去做,有的专业部门下放了权力,却被综合部门收走了,政府继续忙审批。这就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要有新突破。改革政府审批制度,逐步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建设和开发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和协调同行业参与竟标。资质审定和许可证发放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要主动在新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找到新位置,发挥新作用。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培训,行检行评,质量监督与检测,标识和资质证书,原产地证明的发放等,这些行业性的工作交给协会去做,比把在政府部门手中效果更好,而且符合WTO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国际上认同。
3.行业协会要变成独立的自营化的行业组织。其首要表现就是民间化,或者叫非政府化。对政府,它不是附属物,而是独立社团组织,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对企业,它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它就是要在许多政府部门不应管又不便管,管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上,发挥监督、协调和信息服务作用。在企业与社会的有关方面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与有关方面求同存异的友好协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其次,就是变旁观者为服务者,转型之后的行业协会最重要的就是树立其服务功能,即行业协会为本行业中的企业 提供各种有关经营方面的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信息服务、产品展览服务、国际商务联络服务等。行业协会实际上是本行业中的所有企业根本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代言者,维护全行业企业获得更好发展。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立法机构或政府,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总体利益要求及愿望,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制定。再次,要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提高其行业代表性和权威性。目前大部分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覆盖面过窄,其会员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业企业总数的40%。这些协会的会员单位大多局限在原部门系统内,而且会员又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有一项统计资料表明非国有企业会员超过50%的只占21%。覆盖面过窄,意味着协会所能掌握的企业和行业信息不充分,难以发挥综合性的协调功能。这也是我国大多行业协会官民不分的根本原因所在。
此外,还要人事制度、经费来源、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李杰,王淑娟.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社会科学论坛B2005年16期
- ↑ 王芳.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从经济法的角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