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出经济发展阶段论的是历史学派先驱F.李斯特,他将发展阶段分为:①狩猎状态;②游牧状态;③农耕状态;④农工状态;⑤农工商状态。这是在斯密的三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加上了后两个阶段。目的在于明确当时德国国民经济所处的历史的落后地位,和它所应采取的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李斯特的经济发展阶段论是为振兴德国产业资本、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其后旧历史学派的B.希尔德布兰德则提出了经济发展阶段的三分法,他以财货的流通形态为标志,将经济发展阶段分为:①实物经济;②货币经济;③信用经济。他的“实物经济”是指物物交换的经济;“货币经济”是指近代市民社会,包含有资本主义经济一切特征的经济阶段。由于“货币经济”阶段产生了种种的弊害,他认为“信用经济”是可以解除“贫困”的理想的经济状态。他的这种划分在理论上早已没有任何影响。但他所用的“实物经济”和“货币经济”概念,直到现在仍被沿用。
美国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则用经济发展阶段论来解释公共支出增加的原因。他们认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公共部门为经济发展提供社会基础设施,如道路、运输系统、环境卫生系统、法律与秩序、健康与教育以及其他用于人力资本的投资等等。在发展的中期阶段,政府投资还应继续进行,但这是政府投资只是对私人投资的补充。一旦经济达到成熟阶段,公共支出将从基础设施支出转向不断增加的教育、保健与福利服务的指出,且这方面的支出增长将大大超过其他方面支出的增长,也会快于GDP的增长速度,导致财政支出规模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