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等,是指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一旦主债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无须先向主债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
在传统的保证合同有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是从属性,即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因主债的的消灭而消灭,且不能与主债分离而转移。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基础合同项下主债人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人所有的抗辩,以对抗债权人;二是补充性,指主债人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而保证人只付第二偿付责任。简言之,就是只有当主债人不履行其主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担保之责,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首先履行保证义务。传统保证的上述两大特性,在不同程度上已被现代的见索即付保证制度所打破。
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
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它的独立性上,即担保责任与基础合同相分离的法律特性,这也反映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它是 A 持续的保证 B 是不可撤销的保证 C 是无条件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