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
在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
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
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的名义代客买卖公司股票。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信托部,通过信托部和银行控股的方式,参与大公司的人事和资本,大量进入非银行金融业务。
影响
1948年,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影响下,日本金融业也形成了分业经营模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案形成的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非银行的公司集团纷纷侵入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是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在银行业的游说下,1988年第一次尝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