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出售,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第三方以筹集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尚无这种业务。
当应收账款的出售作为销售处理时,该项业务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同时增加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但是,大多数应收账款的出售都赋予购买者在收不回账款时对出售者的追索权,所以从经济实质上说,应收账款出售实际上是以应收账款作抵押取得贷款,并不是真正的销售。因此,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已经出售的带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购买方在期末仍然没有收回,则出售方应将出售应收账款所得现金归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相反,出售以后期间如果该应收账款收回,则应调增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调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由于售让方将承担收账成本和坏账损失,出售时,售让方会向训方收取一笔较高的费用。此外,为避免销货退回与折让的损失,售让方一般只付应收账款金额的80-90%,会计核算时,前者作为费用,反者为应收款。
因所有权已经转移,应收账款出售无须单独反映。
有时,企业出售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要求出售方在某些条件下偿还售让方,我国会计教材通常称 “有追索权让售”。有追索权让售介于应收账款出售和应收账款划之间,出售方放弃某些利益并承担坏账风险,售让方取得利益并承担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出售方报告有追索权让售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作为销售,二是作为负债。根据FASB第77号准则-《出售方对有追索权让售的报告》的规定,有追索权让售作为销售报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作为负债报告:
出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中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如果出售方日后对账回应收账款有选择权,则意味着未放弃控制;
出售方能够合理估计对售让方的义务;
如果没有追索权条款规定,售让方不能要求出售方购回应收账款。作为负债报告时,出售应收账款的收入列为负债,应收账款列为资产。
应收账款出售的选择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持有的一种债权,是企业的一种财务资产,可以考虑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分为两种,即以应收账款抵押借款和应收账款让售。应收账款让售后,假如出现应收账款拖欠或客户无力清偿,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信贷机构不能向企业追索。
应收账款让售实质上一种融资,不过,转让了应收账款也就转让了风险!这样,应收账款让售也有了抵御坏账的风险,又由于及时回笼了资金,自然也没有了汇率风险。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担损失。
应收账款出售与负债融资相比,成本相对较低,是一种值得考虑的转移风险的方式。从本质上来看,保付代理是应收账款出售的一种。包买票据,又称福费廷,也是一种特殊的应收账款让售,即包买商从本国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买断经过外国进口商银行承兑或担保的中长期汇票、本票或其它应收债权凭证的金融交易。因为包买商买断的汇票、本票、或其它应收债权都有银行独立性保函/ 备用信用证担保,风险比较小,而福费廷业务的加入,进一步降低了坏账风险,更主要的是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及时收回了资金,转嫁了汇率风险,提前了办理核销和退税手续,改善了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福费廷业务主要针对大型设备和BOT项目的出口,因为收款周期长,金额较大。
福费廷业务的缺点是:
1、必须进口商同意并能找到高资信担保人时;
2、出口商必须确保债权凭证的有效性和银行担保的有效性,才能真正免除包买商的追索权。而且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所以福费廷业务的缺点是相当明显的,只能有选择地做。
应收债权出售的帐务处理
- 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 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004年4月12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8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4年8月1日付款。2004年5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动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债权卖给银行,价款为35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偿付此债权,甲公司不负连带偿付责任。根据以往经验,甲公司预计乙公司退货10%%。2004年7月6日乙公司退货,价税合计3.51万元,所退商品的成本为2.3万元。甲公司将所退商品验收入库。则甲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出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4年5月1日甲公司将应收账款卖给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35
其他应收款4.68
营业外支出7.12
贷:应收账款46.8
②2004年7月6日乙公司退货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0.51
贷:其他应收款3.51
同时:将当初预估的偏差调整“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1.17
贷:其他应收款1.17
③将所退货物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2.3
贷:主营业务成本2.3
- 2.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视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方式。
- 、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 1、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一项销售业务,确认损益。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 — 出售扣存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借记“坏帐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应收账款融资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应收账款融资收益”科目。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科目的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的金额,分别借记“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科目;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的金额若与原预计数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 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例2:2004年3月1日,某小企业将其300000元应收账款以无追索权方式,出售给桥南工商银行,银行按应收账款总额的10%预留余款以备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并按应收账款的15% 收取手续费,另外收取3000元的融资利息。
企业从银行实际融资222000元,出售应收账款的收益为15000元。
3月1日,与桥南工商银行签订无追索权协议,将应收账款出售时:借:银行存款222000元,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30000元,财务费用—— 融资手续费48000元,坏帐准备15000元;贷:应收账款300000元,营业外收入—— 应收账款融资收益15000元。
5月底收到银行通知共收回账款266000元,发生现金折扣2600元,销售折让及退回23400元,坏帐损失8000元,其中坏帐损失由银行负担。借:财务费用2600元,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3400元;贷: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26000元。
6月1日,企业与银行最后结算余款4000元。借:银行存款4000元;贷: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4000元。
- 2、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无法偿还的应收账款具有追索权,在实务中,根据其业务性质不同按不同的会计方法处理;一是按销售业务处理;二是按借款业务处理。当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满足以下3个条件时:
出让方企业放弃对应收账款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
按有追索权之条款,出让方企业的义务能合理估计;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要求出让企业再买应收账款。
这才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只是坏帐损失由企业承担并计入管理费用。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如果不满足以上3个条件时,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则表明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并未实质上脱离企业,不是应收账款的出售,应按借款业务处理。
承例2:如果公司与桥南工商银行签订的是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协议,其他条件相同,按销售业务处理。
3月1日,与桥南工商银行签订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协议时:会计分录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分录。
5月底收到银行通知共收回账款266000元,发生现金折扣2600元,销售折让及退回23400元,坏帐损失8000元,其中坏帐损失由企业负担。借: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2600元,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3400元,管理费用—— 坏帐损失8000;贷:其他应收款— — 出售扣存款34000元。
6月1日,企业与银行最后结算余款4000元。借: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4000元;贷:银行存款4000元。
从以上例了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出售不同于应收账款质押,二者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关键在于判断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风险是否发生了转移。另外金融机构是否购买应收账款,不取决于小企业出售方的信誉,而在于欠账客户的信用,只有那些信用好的欠账客户所欠的应收账款,才能成为金融机构的收购对象。故而需筹资的小企业为了能顺利地转让应收账款,融资所需资金,在将商品赊销给客户时,一定要合理地确定赊销对象,这样才能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