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由东道国政府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存续、终止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和外方出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外方出资者之间的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管理的经济关系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这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内容: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9月,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该法及其实施条例后经多次修改,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主要的法律。
2、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后又发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修改。
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发布了《外资企业法》,1990年12月发布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修改。
4、1982年1月,为了利用外国资金和技术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国务院发布了《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1980年9月10日和198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公布实施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6、此外,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外商投资的方式也有了新的突破。 1995年1月公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可与中国投资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只是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一部分。针对不同行业的投资形式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规定,如外资金融机构、加工贸易等;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特定的问题,也有特定的法律规定,如税收、年检、环境保护等。鉴于本书篇幅有限,我们在此只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在立法上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全部的经济活动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国内法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自主对外国投资给予国际法许可的待遇,有权将外国投资国有化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属人优越权,即充分保证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监督权,在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事项方面执行我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
-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调整吸引外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任何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合同、协议、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并且兼顾双方的利益。
- 利用外资的同时发展民族工业的原则
在吸引外资的问题上,应根据中国国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 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准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既要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又要顺应国际惯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