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概述
权证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是依附于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是持有者一种权利的证明。
权证,又称“认股证”或“认股权证”,其英文名称为Warrant,故在香港又俗译“窝轮”。在证券市场上,Warrant是指一种具有到期日及行使价或其它执行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而根据美交所的定义,Warrant是指一种以约定的价格和时间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资产的期权。
广义上,权证通常是指由发行人所发行的附有特定条件的一种有价证券。从法律角度分析,认股权证本质上为一权利契约,投资人于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后,有权于某一特定期间或期日,按约定的价格,认购或沽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权证的交易实属一种期权的买卖。与所有期权一样,权证持有人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与否由权证持有人自主决定;而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持有人按规定提出履约要求之时,负有提供履约的义务,不得拒绝。简言之,权证是一项权利:投资人可于约定的期间或到期日,以约定的价格认购或沽出权证的标的资产。
权证是由标的证券的发行公司或以外的第三者,例如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发行的有价证券。由第三者发行的权证也叫备兑权证或衍生权证。权证所代表的权利包括对标的资产的买进期权和卖出期权两种期权。因此有时所称的认股证是广义的,但更多的则是仅仅指认购证;而在香港则往往是指备兑认股证。
投资人向权证发行人支付了一定比例的权利金购买后,权证持有人在预先规定的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利但没有义务按约定履约价格向发行人购入或售出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差价。也就是说,权证是认购标的证券权利的证书,认购权证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其行使权利时, 认购权证发行人不得拒绝。
这里所说的标的证券,是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时就规定好的、已经在交易所挂牌的品种。是权证发行人承诺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卖出的证券或资产。它可以是一个股票、基金、债券,也可以是一个组合、一个指数等。
权证发行人是标的证券的发行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
权利金是指投资人向权证发行人支付的购买权证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