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主决定的时间跨度法
E·贾克斯于50年代至60年代初创立了这种方法并在伦敦工程公司进行了试验。它的突出特点是只采用一个因素,即用时间跨度来评价每一个工人。这一方法不仅是对传统方法的改进,而且还形成了贾克斯公平理论的一部分。
在这种方法中,贾克斯是基于人们对公平待遇的直觉进行岗位测评。他认为传统方法中采用诸如经验、技术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基本上是主观的,因此通过这些主观因素进行岗位评价影响了结果的可靠性,是不正确的。贾克斯根据自己的研究发现工人们对每个岗位的重要性和衡量的公平标准有下意识的感觉。他认为,每个人对自己和自己所在团体的能力都有熟悉,所以岗位的重要性就应该既和公平对待的感觉一致,又和每个工人从事这个岗位的能力相协调。这种理想的评价,他认为可以通过参照自主决定的时间跨度来实现。因为这是和工人们的公平对待的感觉相联系的。
贾克斯为定义“自主决定的时间跨度”,他把动作要素区分为三种:规定的动作、非规定的动作以及自主决定的动作,并为这三者下了定义。
1)规定的动作是指那些受到既定的规则和说明限制的动作;
2)非规定的动作是指那些工人为了较好的完成它的岗位工作必须运用它的自主权而出现的动作;
3)自主决定的时间跨度是指在没有上级指导而能保持工作质量的情况下,工人能够自主干活的最长时间,他在这段时间内完成的动作称为自主决定的动作。
同时岗位又被划分为5个主要的等级:第一等,自主决定的时间跨度少于1个月;第五等,自主决定的时间跨度大于5年,每个等级中包括几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自己的自主决定的时间跨度。
“自主决定的时间跨度法”的不同之处
贾克斯的方法与传统方法有很大不同:
1)他把注重力放在了对人的要求而不是对岗位的要求上;
2)他认为这种自主决定的时间跨度能显示出工人的能力和岗位的特性及难度,并符合公平标准。
但实际上找不出证据来证实在自主决定的时间跨度和工人们接受的公平标准之间有什么联系。因此这种方法已经引起了许多人的反对,只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应用,并且还处于试验阶段。然而,这种方法的某些部分仍影响到近来的岗位评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