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征收的杂税之一。亦称落地捐。原是各地对小商贩出售农副产品就地所收的税,后扩大到手工业产品,如江苏出产土布的各县都征收落地布捐。咸丰八年后,各省对进口的洋货另订税则,也征收落地税。
中国旧时地方政府征收的杂税之一,即对各地城镇集市交易物品所征的捐税,后成为厘的一种。各地对农民、小贩上市销售的农副产品,不管价值大小都征落地税,税额不多,但各地重复征课,极为苛扰。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子口税后,江苏、山东、湖南等地方对缴销子口单后的洋货也征落地税。辛亥革命后、安徽、浙江、湖北、甘肃、山西等省先后办有落地税、落地捐、落地商税、落地厘金、落地销场税等。性质大都相同,其征课对象为缴销子口单后的洋货、百货及食盐等。1931年裁厘,各地落地税本应裁撤,但实际上并入营业税,变相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