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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8-04-25 22:04:53     浏览:73    评论:0    
    核心提示:发布  第一条  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规范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三条  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

    发布
      第一条
      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规范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三条
      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第四条
      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
      食品类;
      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药品类、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
      抢救工具;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第五条
      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审批管理。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提出免税申请,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红十字会和妇女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总署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渠道分别由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送给受灾地区。
      接受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第六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条款规定处理。第七条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救灾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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