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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型避税

       时间:2018-04-25 22:05:08     浏览:66    评论:0    
    核心提示:基本概念避税可以分为“制度型避税”和“结构型避税”两种。所谓制度型避税,其实质是对制度的一种利用,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对会计准则提供的会计政策弹性空间的选择来实现减轻税负、增收节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由于这种避税利益主要是通过对制度的合理利用而形成的,故称之为“制度型避税”。主要体现合理避税企业实
    基本概念

    避税可以分为“制度型避税”和“结构型避税”两种。所谓制度型避税,其实质是对制度的一种利用,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对会计准则提供的会计政策弹性空间的选择来实现减轻税负、增收节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由于这种避税利益主要是通过对制度的合理利用而形成的,故称之为“制度型避税”。

    主要体现 合理避税企业实现避税的会计政策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成本化业务的会计政策。资本成本化业务是指长期资产价值在遵循“合理、系统的原则”逐步转移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的过程,具体是指固定资产的折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等业务。但是,对“合理、系统的原则”的判定难以避免主观性,因此,在资本成本化会计政策下不得不采取模糊的空间,往往提供了较多具体会计政策以供企业选择。一直以来,资本成本化被认为是一种“税收挡板”,企业可以通过调节资本化成本的高低影响当期收益,从而实现税负的筹划。虽然中国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对资本成本化业务政策空间相对较小,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作出了分类规定,但还是存在一定的选择灵活性,尤其对某些资产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使企业更有税务筹划空间。比如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年限,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即可获取税收递延支付的收益。

    2、体现谨慎性原则业务的会计政策。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不计可能增加的收益和资产。谨慎性原则也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间。反映谨慎性原则主要的会计政策是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包括应收账款的坏账预备、存货跌价预备、短期投资跌价预备和长期投资减值预备等业务,企业及时灵活、尽可能足额提取资产减值预备,增加可抵扣的成本费用,直接节约税负。另外,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带来的损失和费用”也存在一定的主观判定,企业可合理地利用这一模糊的政策空间,充分利用谨慎性原则确认费用和损失,从而减低税负水平。

    3、销货和存货成本分摊业务的会计政策。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会计准则对销货成本和存货成本分摊都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政策,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以及个别计价法等计价方法。不同的计价方法不仅影响了存货与销货成本的分摊,同时也影响了本期销货收益,进而影响了本期所得税水平。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与物价水平密切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当前物价变化,有针对性地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来筹划税收。比如在通货膨胀阶段,物价持续上涨,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降低期末存货成本,可提高本期销货分摊成本,自然就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假如通货紧缩阶段,则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降低当期所得税支付水平。另外,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存货选择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法,还可以使企业所得税支付均衡,避免大起大落。

    4、长期投资收益业务的会计政策。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收益的核算有权益法和成本法之分。对一个企业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通常应当选择成本法;凡是对一个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比例或虽不是绝对控股但实质上对其经营决策拥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选择权益法。尽管准则对选择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提供了一般判定依据,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选择空间。由于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差,因此选择不同的核算方法将产生不同的纳税递延利益。税务筹划就是当被投资企业先盈后亏则选择成本法有利,假如先亏后盈则选择权益法有利。由于企业长期投资收益通常数额较大,因此,通过这一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的税负差异是巨大的。

    相关筹划 避税筹划利用保税制度的避税筹划

    作为外向型公司,了解保税制度是极其重要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后者,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下面介绍的保税制度为各外向型公司提供了把进口货物应纳的税款置后交纳,从而相当于从海关获得一笔无息贷款的可能性。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关键环节则是外向型公司能否将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这样就能从批准日起暂时免征进口关税,而后视货物经储存或加工或装配后是否复运出境,再决定需不需要补征税款。显然,作为进口方的外向型公司,不论其进口货物最终流向何处,都能在批准日到补交税款之间的时段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能达到避税的目的和效果。

    但由于海关加强了对批准保税货物的管理和控制,则需要更新避税思路和方法。

    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避税筹划的入手处就是这两个环节。在这两个环节,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避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一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垃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需要利用第三种形式做出避税筹划。

    例:广东省某地有--生产出口产品的A家具生产公司,于1995年1月从某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该公司由于近期引进先进设备,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难以测量的,海关认为A公司信誉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A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现假设A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其避税成果为:[100000-100000/200×150]×100×50%=1250000。A公司由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避税1250000元。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设想,如果某一位成功的汽车商,业务同丰田一样遍布全球,特别是东南亚地区,许多国家的企业为他的汽车提供所需的零部件。中国国内日益扩大发展的汽车市场所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对他无疑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诱惑,但进人中国市场您又不得不面对高额关税。高额的普通税率可能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价廉质优的丰田、大众、日产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如何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取得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就成为重点。

    具体可选择合适的原产地。即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作为汽车的出产地。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人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由于是一位跨国经营者,因此第一个标准,即全部产地标准,显然不适用。对于第二个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这其中充满了避税的可能。首先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如果在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新加坡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韩国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的生产阀门,马来西亚的生产轮胎,越南供应玻璃,那么制造汽车整体形象的,表现为完整的汽车产品的总装配厂设在哪里呢?怎样才能使中国销售公司经理不会报怨关税太重、市场价格太高、产品无人问津?这需要科学地选择和决策。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综上所述,经过一番比较可以把总厂设在×××而有利于避税。

    从另外一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已经选择了一个非常有利于避税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了最后产品生产厂,即总装厂,可是总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不到30%的标准,怎么办?对此则无需扩大生产规模加大技术比重,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产品仍然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因此说,由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避税的效果,不久将会发现,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公司会由于关税负担的减轻和价格的降低,从而在竞争激烈的中国大陆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与丰田、大众、日产共同奔驰在中国大陆的道路上,分享着巨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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