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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4-25 22:05:11     浏览:147    评论:0    
    核心提示:转稼学说税负转嫁西方经济学者有关税负转嫁的学说很多。重商主义者曾就税负转嫁的理论提出过单一消费税的主张。18世纪中叶法国重农学派创始人F.魁奈认为,农业是唯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才能使物质财富增加,生产出“纯产品”。而工商业都是不生产的,它们只是改变物质财富的形态和位置。对工商业课征的一切税收,最终仍将
    转稼学说 税负转嫁西方经济学者有关税负转嫁的学说很多。重商主义者曾就税负转嫁的理论提出过单一消费税的主张。18世纪中叶法国重农学派创始人F.魁奈认为,农业是唯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才能使物质财富增加,生产出“纯产品”。而工商业都是不生产的,它们只是改变物质财富的形态和位置。对工商业课征的一切税收,最终仍将转嫁于“纯产品”的地租上。据此,他提出了土地单一税的主张,即由占有土地的地主阶级负担全部税收。古典经济学派也承认税收是出自纯所得,但不限于土地的"纯产品"。英国的A.斯密把所得区分为地租、利润和工资。他认为地租税不能转嫁,利润税和工资税则常被转嫁给地主或消费者负担。D.李嘉图转嫁理论的出发点与斯密相同,但结论稍异。李嘉图认为地租税归地主负担,而利润税和工资税则最终由资本家负担。总之,按斯密之说,税收有时由消费者负担,但多以地主负担为主;按李嘉图之说,税收有时由地主负担,但多以资本家负担为主。近代美国经济学家E.R.A.塞里格曼认为,税负是否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要受多种因素所制约,提出11项转嫁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农业土地税、城市不动产税、动产税、资本税、利润税、工资税以及其他各税进行研究分析之后,他认为转嫁机会极少的税收是独占税、纯利税、遗产税、某些财产税与所得税。能够全部转嫁的税收,是货物进口税、物产税、营业执照税及公司总收入税。
    转嫁形式 税负转嫁负转嫁方式主要有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方式。

    一、前转
    前转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顺着商品流转方向,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前面所举卖酒的例子,就是这一形式的转嫁。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办法来实现。在这里,卖方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买方也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但税负最终主要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由于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因而也叫顺转。前转的过程可能是一次,也可能经过多次,例如对棉纱制造商征收的棉纱税,棉纱制造商通过提高棉纱出厂价格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棉布制造商,棉布制造商又以同样的方式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同样方式把税负转嫁给零售商,零售商也以同样方式把税负转嫁于消费者身上。前转顺利与否要受到商品供求弹性的制约。税负前转实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当需求弹性大时,转嫁较难进行;供给弹性大时,转嫁容易进行。

    税负转嫁二、后转
    后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逆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办法,向后转移给商品的提供者。例如对某种商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零售商将所纳税款通过压低进货价格,把税负逆转给批发商,批发商又以同样的方式把税负逆转给制造商,制造商再以同样方式压低生产要素价格把税负逆转于生产要素供应者负担。税负后转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供给方提供的商品需求弹性较大,而供给弹性较小。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巳实现了税负前转,但也仍会再发生后转的现象。

    三、混转
    混转又叫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混转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采用。例如织布厂将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印染厂,一部分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纱厂,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严格地说,混转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前转与后转等的结合。

    税负转嫁四、旁转
    旁转是指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和供应者以外的其他人负担。例如纳税人用压低运输价格的办法将某课税对象的税负转嫁给运输者负担。

    五、消转
    消转是指纳税人用降低课税品成本的办法使税负在新增利润中求得抵补的转嫁方式。即纳税人在不提高售价的前提下,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将所缴纳的税款在所增利润中求得补偿。因为它既不是提高价格的前转,也不是压低价格的后转,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措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使税负从中得到抵消,所以称之为消转。有合法消转和非法消转两种形式。前者指采用改进技术、节约原材料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后者指采用降低工资、增加工时、增大劳动强度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采用第二种形式一般遭到雇员的反对,所以纳税人一般采用第一种形式。但消转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生产成本能递减、商品销量能扩大、生产技术与方法有发展与改善的余地、物价有上涨趋势以及税负不重等。

    六、税收资本化
    税收资本化亦称“赋税折入资本”、“赋税资本化”、“税负资本化”。它是税负转嫁的一种特殊方式。即纳税人以压低资本品购买价格的方法将所购资本品可预见的未来应纳税款,从所购资本品的价格中作一次扣除,从而将未来应纳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资本品出卖者。比如某一工业资本家甲向另一资本家乙购买一幢房屋,该房房价值50万元,使用期限预计为10年,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每年应纳房产税1万元。甲在购买之际将该房屋今后10 年应纳的房产税10万元从房屋购价中作一次扣除,实际支付买价40万元。对甲来说,房房价值50万元,而实际支付40万元,其中的10万元是甲购买乙的房屋从而“购买”了乙的纳税义务,由乙付给甲以后代乙缴纳的税款。实际上,甲在第一年只须缴纳1万元的房产税,其余的9万元就成为甲的创业资本。这就是税收资本化。它一般表现为课税资本品价格的下降。赋税折入资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课税对象必须是资财,每年均有相同的税负;另有不予课税或轻税的资财可购;课税品必须具有资本价值等。
    转嫁条件 税负转嫁西方学者以自由竞争市场供求规律的理论为基础,认为影响税负转嫁主要有以下几种条件和因素。

    物价变动 商品课税之后能否转嫁有几种情况:①价格不变,税负无转嫁可能。②价格提高,税负有可能由卖方转嫁给买方。如果提高数额小于课税额,则税负的一部分由卖方负担,一部分由买方负担;如果提高数额大于税额,税负则能全部转嫁给买方,且可获得额外利益。如价格提高导致销售减少,卖方为维持销路可能负担税负的全部,甚或减少部分利润。以上转嫁原则适用于自由竞争市场的商品课税,但独占商品的课税情况有所不同。由于独占商品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决定的竞争价格,而是由卖方单方决定的独占价格,如果独占者将商品价格定在保证最大利润点的最高价格,则课税之后很难再提高价格,使所课之税实现转嫁。

    供求弹性 在自由竞争市场,税负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受制于商品需求和商品供给的相对弹性。一般说来,商品课税往往向没有弹性的方向转嫁。从需求方面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需求弹性越大,税负将更多地向后转嫁给卖者;反之,商品需求弹性愈小,则愈有利于卖者向前转嫁给买者;如果商品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则税负可以全部向前转嫁给买者。从供给方面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供给弹性愈大,税负将更多的向前转嫁给买者;反之,商品供给弹性愈小,则愈不利于卖者向前转嫁给买者;如果商品供给完全没有弹性,则税负可以全部向后转嫁给卖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相等,课税商品的价格的增加,只能相当于税额的一半,卖者可将税负的一半转嫁给买者,而其余一半由自己负担。

    税负转嫁成本变动 商品成本有固定成本、递增成本与递减成本三种形态。对成本固定的商品课税,如果需求无弹性,则卖者可将税负全部转嫁给买者。对成本递增的商品课税,如需求一定,则卖者可将税负的一部分转嫁给买者,而自己负担一部分。对成本递减的商品课税,如需求无弹性,则卖者可将全部税负转嫁给买者,而且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课税范围 一般说,课税范围广的,税负转嫁较易;课税范围狭窄,且课税商品有代用品的,其税负转嫁较难。

    课税方法 从价税转嫁较易。从量税,价高商品税负转嫁较易,价低商品税负转嫁较难。

    此外,课税对象、税率、税负轻重等对税负转嫁均有影响。

    中国研究理论界对社会主义税负是否转嫁问题基本上分为三种观点:①认为社会主义计划价格商品课征的税收,纳税人不能自行加价或减价,以进行税负的前转和后转,所以,不存在税负转嫁;②认为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随着购买计划价格商品,也就同时承担了其中所包含的税收,所以存在税负转嫁是客观事实;③认为是否存在转嫁,要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说在价格与价值偏离的条件下,可以一定程度地前转或后转。至于对浮动价格和自由议价商品课征的税收,则一般认为有可能实现税负转嫁。但是,它们也要受到浮动价格的上限与下限,国营价格主渠道对自由议价的影响,以及供给与需求弹性等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
    三个要点 税负转嫁1、税负转嫁是税收负担的再分配。其经济实质是每个人所占有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没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构成税收负担的转嫁。

    2、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运动过程。其中不包括任何感情因素。至于纳税人是主动去提高或降低价格,还是被动地接受价格的涨落,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阶级对立关系,还是交换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

    3、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变化实现的。这里所说的价格,不仅包括产出的价格,而且包括要素的价格。这里所说的价格变化,不仅包括直接地提价和降价,而且包括变相地提价和降价。没有价格变化,不构成税负转嫁。
    一般地说,税负转嫁的存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条件:
    存在条件 税负转嫁一、商品经济的存在
    税负转嫁是在商品交换中通过商品价格的变动实现的。没有商品交换的存在,就不会有税收负担的转嫁。因此,商品经济是税负转嫁的经济前提。从历史上看,在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社会里,产品一般不经过市场交换,直接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在这个时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国家征税主要是课自于土地及土地生产物的税收,这部分税收只能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纳税人不能实现税负转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货币形式表现为价格,商品交换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大规模地发展起来,为商品和商品流转额的征税开辟了广阔的场所,同时也为商品课税豹转嫁提供了可能,商品课税也迂回地或间接地通过价格助变动实现转嫁。

    二、自由定价体制的存在
    税负转嫁是和价格运动直接联系的,一般是通过提高铭货的售价率压低进货的购价来实现的。其中,有些税种的税负可以直席通淳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有些税种的税负是通过资本投向的改变,影响商品供求关系间接地通过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无论采取哪种转嫁形式,都依赖于价格的变动。因此,自由定价制度是税负转嫁存在的基本条件。
    自由定价制度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行定价的价格制度。价格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浮动价格制度和自由价格制度。在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下,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没有自己的定价权,价格直接由政府控制,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实现税负转嫁。在浮动价格制度下,政府确定商品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有一定的自由定价权,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税负转嫁。在自由定价制度下,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由定价,税负可以实现转嫁。
    通过对税负转嫁存在条件的分析,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基本上不存在税负转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客观上存在着税负转嫁。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这种体制下,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各有独立的物质利益。盈利成为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动机,实现税负转嫁成为各类纳税人的主观动机和愿望。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价格大部分放开,企业已有很大的自由定价权,以自由价格为基础的自由定价制度已基本形成,税负转嫁的客现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在商品经济中客观存在的税负转嫁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也必然客观存在。
    规则 税负转嫁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决定于多种因素。理论和实践往往不一致。有时理论上认为可以转嫁,而在具体情况下却不能转嫁或较难转嫁;有时理论上认为不易转嫁,而实际中却实现了转嫁。在各种不同类别的税收中,税负能否转嫁以及转嫁的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但税负转嫁作为税收负担的运动,总是有其最一般的规则。认识税负转嫁的规则,有助于税负转嫁成功。
    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变动而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对工资收入者所课征的税收不能转嫁外,其他各种税收均与价格存在一定关系,均可不同程度地转嫁出去,尤其是对商品课征的税最易转嫁。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状况、供需弹性、成本变化、税收种类、有无未实现盈利以及政治管辖范围等因素。税负转嫁的一般规则是同这些因素相联系的。

    一、税负转嫁与价格自由变动的规则
    价格自由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税负转嫁涉及到课税商品价格的构成问题,税负转嫁后存在于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课税不会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也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由卖方自己负担。课税以后,若价格增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若价格增加少于税额,则税负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若价格增加多于税额,则不仅税负转嫁,卖方还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因此可以说,没有价格自由波动,就不存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二、税负转嫁与供求弹性法则
    供需弹性是影响税负转嫁最直接的因素。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课税商品价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与否的问题,而是市场上供需弹性的压力问题。一般说来,对商品课征的税收往往向没有弹性的方向转嫁,税负转嫁与供需弹性存在方向相反的关系。需求弹性越大,税负越向供给者转嫁;供给弹性越大,税负越向需求者转嫁。此即为税负转嫁的一般法则。

    三、税负转嫁与成本变动规则
    在成本固定、递增和递减三种场合,税负转嫁有不同规则。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课之税有全部转嫁买方的可能;成本递增商品,所课之税转嫁于买方的金额可能少于所课税款额;成本递减商品,不仅所课之税可以完全转嫁给买方,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四、税负转嫁与课税制度的关系
    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直接税负不易转嫁。如对人的所得课税,较难转嫁;而对于商品课征的消费税等,则较易转嫁。课税范围广的,即课税能遍及同一性质所有或大部分商品的,转嫁易,反之则难转嫁。如茶和咖啡同属饮用商品,如果课税于茶而咖啡免税,当茶价增加时,饮茶者改饮咖啡,以致茶的消费减少。此时茶商则不敢把全部税款加于茶价之内,也即转嫁较难。
    与市场结构 税负转嫁市场结构成为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结构一般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竞争和完全垄断。下面分别分析在这些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一、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完全竞争指的是一种竞争完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任何单个厂商都无力控制价格,市场价格是由整个行业的供求关系所决定,价格一旦决定之后,对于每一个生产者而言,这一价格便是既定的。因而在政府征税以后,任何个别厂商都不能把商品价格提高若干而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只有通过该工业体系在短期内部分地利用提价的办法转嫁给消费者。但在长期里,在供应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各个厂商在整个工业体系下会形成一股进提价力量,则税负可以完全转嫁给消费者。

    二、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垄断竞争指的是一种既有垄断又有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又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商品的差异性是这一市场结构的重要性内容。在这种市场结构下,同一种商品可由为数众多的生产厂商共同生产,各生产厂商对市场的控制力都不大;同种产品在不同厂商间,其质量、包装、牌号、销售条件等存在较大差异,不同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又有替代性,各种有差别的产品之间便形成了竞争。在垄断竞争条件下,单个厂商可以利用自己产品的差异性对价格作出适当调整,借以把税负部分地向前转嫁给消费者。但由于没有形成垄断市场,不能完全转嫁出去保留垄断利润,因此只能实现部分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三、寡头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寡头垄断指的是少数几个生产者供给某种商品的大部分,这几个生产者的产量在该行业的总产量中各占有较大的份额,从而可对市场的价格和产量发挥重要影响的一种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下,每个生产厂商在其商品价格和产量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个市场和其他竞争对手的行动,因此每个生产厂商在作出价格和产量的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其自身的成本、利润情况,而且需考虑对市场的影响及竞争对手可能采取的决策。寡头竞争的价格波动不象一般竞争工业那样大,他们总是互相勾结,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对价格升降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如果对某产品征收一种新税或提高某种税的税率,各寡头厂商就会按早巳达成的协议或默契来在各家成本同时增加的情况下,自动按某一公式各自提高价格,而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寡头是指西方少数几家企业供应市场某种工业产品的大部分,各家都占市场供应量的一定比重。他们的产品是一致的,或稍有差别。

    四、完全垄断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完全垄断指的是一种整个行业的市场完全被一家厂商所控制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下,生产厂商实际上是自行定价,以达到最大利润或超额利润的目的。如果某袭断产品为绝对必要品,且需求无弹性,又无其他竞争性的代用品,则垄断者可随意提价,不会影响销售量,税负就会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如果需求有弹性,垄断厂商不能把税额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而只能是部分前转,部分后转。因为如全部前转,可能引起价格太高,消费减少,得不到最大利润。但不管怎样,在完全垄断市场结构下,垄断厂商可以随时改变价格,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
    相关条目自然垄断、财政职能、增值税、财政支出、市场失灵、累进税率、财政平衡、基金定投、起征点、紧缩性财政政策、税负转嫁、消费税、国际收支失衡、国家预算、资本预算、完全基金制、农业税、财政学、税务行政处罚、从价税、拉弗曲线、市场调节、自动稳定器、瓦格纳法则、税收饶让、财政投融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延期纳税、开放经济、税收效应、国民收入再分配、税源
    参考资料1、http://dsj.pub.tjftz.gov.cn/system/2006/12/16/010008179.shtml
    2、http://legal.51oso.com/V27142.html
    3、http://www.cpa-lawyer.net/ReadNews.asp?NewsID=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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