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背景 香港对个人在港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收入课征的税收。1940年开征,后因太平洋战争爆发而停征,战后恢复征收并逐渐成为香港主要税种。薪俸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个人。入息,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收入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及长俸等收入,雇员享受雇主免费提供住房待遇或缴纳住房费而得到雇主提供补偿,也应作为个人所得纳税。个人因在公司任职或受雇而有权获得该公司的股份,并运用或转让该权利而取员提供的假期旅行支出,根据退休金计划而领取的退休金以及一个课税年度内在港工作不超过60天者,也不纳薪俸税。薪俸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后的余额。经认可的慈善捐款亦可扣除,但捐款总额不得少于100元,不得超过经扣除开支后入息的10%。必要费用是指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生计费用是指涉及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者生活费用的开支。费用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予以调整公布。
含义 薪俸税样本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
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惟所征收的薪俸税款,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所征收的税款。任何人士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而获得之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后,必须交纳2%-20%的薪俸税。目前,薪俸税率分2% 、8% 、14%和20% 四个等级。目前个人免税额HK$10万元。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条,除非条例另有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产生或得自因为香港的雇佣所得,均须报及支付薪俸税。其中雇佣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佣服务所得的一切入息,包括退休金、假期工资。
课税年度
在香港,薪俸税的课税年度是每年西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在中国大陆,课税年度是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及退休金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词,包括所有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税例对海员、航空人员及其他在香港作短暂停留的人士及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已缴纳在性质上与香港薪俸税大致相同的税项的人士均有特别规定。
入息一词包括各种收入,也包括由雇主免费供给的寓所租值,或该项租值较雇员实际付予业主租金所多出的数目,评税时所计算的寓所租值为:雇主或与雇主有联系的人士给予该雇员的薪酬总数的10%。如雇员自赁寓所,而由雇主补发部分所付的租金,则该寓所将视为由雇主免费供给论,如雇主只补发部分所付的租金,该寓所仍将视为由雇主供给,但未有雇主补发的数额,则视为雇员实际付给雇主的租金。
薪俸税的课征是以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入息计算,并在该课税年度先行征收一项暂缴薪俸税,到下一年度评定该课税年度应课缴的薪俸税后,已缴付的暂缴税先用以抵消该笔税款,如有剩余则用以抵消下一年度的暂缴税。暂缴薪俸税是根据上一年度入息减去免税项目后计算,如上一年度并非全年有入息,暂缴税则根据该课税年度全年的估计入息减去免税项目后的计算。
现时之免税额概述
项目 金额
个人免税额 108,000
已婚人仕免税额 216,000
子女免税额
第一及第二名子女 每 名 30,000
第三至第九名子女 每 名 15,000
供养父母或祖父母免税额 30,000
单亲人士免税额 108,000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30,000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60,000
累进税率
项目 百分比
首35,000港元 2%
次35,000港元 7%
次35,000港元 12%
其余 17%
应课税入息净额=入息总额-扣除项目-免税额
例如,您是一位单身人士,您在2001至2002之财政年度内有HK$178,000 的薪金收入,则您该年度的税负就是HK$3,150计算方法如下:
首HK$108,000 : 免税
超出 HK$108,0000 的第一个HK$35,000 : HK$700
超出 HK$108,0000 的第二个HK$35,000 : HK$2,450
所有收入的15%
征收方式薪俸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得超过扣除前应税所得的15%。课税级距及税率也是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每年予以调整。 薪俸税按年征收,实行严格的雇主与雇员双问申报制度,不实行雇主支付收人时的扣缴。雇主必须提供招雇、解聘雇员情况及申报雇员报酬资料,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向税务局申报上一年度雇员薪俸情况。雇员须在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申报本人薪俸情况,填写薪俸税申报表。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处理加以核实和审查,发出稽征和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本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在当年7月至8月预缴一次,年终结算。预缴税款是根据上一年度应税所得计算,如果收入不正常可进行估算。如果是在年度中间取得的收入,则应就从取得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之日止的所得额征税。但在本年度所得少于上年度所得时,则按本年度所得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