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税是种向每一个人课相同,定额的税种。在19世记时,此税曾为许多国家的重要税收,但是现在已非如此。历史上有几个著名的人头税例子。在美国部份地区,人头税曾被用来当投票资格;主要目的为排除非裔美国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国后裔白人的投票权。英国冈特约翰和戴卓尔夫人也曾分别于14及20世纪徵收人头税。
由来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税。早在罗马帝国时就有此税,在中国,秦代以前就已存在,秦代以后均课征具有人头税性质的税收。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政府从农民身上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按田亩计征的税,即土地税;一是按人头计征的税,即人头税。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这里所说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到较多的税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良好户籍管理的国家都使人头税的计税依据比任何一个其他税种简单,税款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所谓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丰的富人和几乎无收入的穷人缴纳同样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在征人头税的情况下,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而穷人则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损失掉。与其他税种相比较,人头税的不公平程度几乎是最高的。由于人头税很不公平,现代国家几乎都不再征收。
加拿大人头税加拿大也曾于1885年通过华人移民法向所有进入加拿大的华人徵收人头税。其用意在阻扰低层华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完工后继续向加拿大移民,但加拿大仍欢迎负担地起人头税的华人富商移民。在发觉人头税并不能有効扼止华人移民之后,加拿大政府将税额在1900年和1903年分别增加。该税到1923年被更严厉的排华法所取代。
2006年6月22日,加拿大政府对百多年前向华裔移民征收人头税,正式道歉,预料将会赔偿受害人及遗孀。据估计,曾经付过人头税的华人约有8.1万人,至2006年仍存活的只剩下约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