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经常税的对称。在国家规定的特定时期内,依法临时课征的税。是以征收的持续时间为标准对税收进行的分类。
实行条件临时税多半是在发生战争或其他临时事件,或者由于实行某项特定政策,产生临时特定需要而开征的。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国家所需经费骤然增加,为了支付增加的经费,往往采取增税的办法。
增税的办法有三条:
①整理旧税提高税率
②开征新税
③两者兼用。
这时开征的新税,一般属于临时税的性质,战争结束,征收中止。
如中国在抗日战争时期,重庆政府开征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和“战时消费税”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临时税在一国税制中一般属于辅助性税收。
临时税与经常税是西方国家的税收分类方式。
这种分类有两种标准。
①以弥补政府经费的性质为标准。凡弥补政府经常费需要的税为经常税;凡弥补政府临时费需要的税为临时税。
②以存续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凡存续时间较长或很长的税为经常税;存续时间较短的税为临时税。
但上述划分标准是相对的。比如,在政府以经常税弥补经常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临时费的需要,或者在政府以临时税弥补临时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经常费的需要。存续时间较短的临时税,有时也会转变为经常税。最典型的是英国的所得税。1798年,英国为了弥补英法战争的临时经费需要,由财政大臣W.皮特首创战时所得税, 1802年战争结束,征收中止。次年战事又起,英又重新开征所得税,并宣布六个月后停征,实际上直到1816年战争结束才停征。后于1842年又征所得税,经过多次反复,直到1907年才确定所得税为“恒久税”,即经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