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于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体有三种类型:①立法权与管理权完全属于地方,地方政府可以决定课征地方税收。②立法权属于中央,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机动权限。③立法权和基本管理权均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只负责征收管理。
在主要西方国家,地方税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一般不高,而且通常由一些收入零星且不稳定的税种组成。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享有相对独立的征税权,销售税和财产税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主要地方税种,地方税的比重约占40%;英法两国的地方税征管权更小,地方税比重仅占20%左右。
在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而且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一定意义。1984年以前,国家明确划为地方税的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等少数几个税种。1985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又陆续增设了一些地方税种。现行地方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税种。此外,还将下列税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①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国营企业调节税;②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③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上述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属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机动权。
种类 税务登记1、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
7、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
9、印花税,
10、屠宰费,
11、农牧业税,
12、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
13、耕地占用税,
14、契税,
15、遗产或赠予税,
16、土地增值税。
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时建立的,其后在收入划分方面虽有多次调整,但基本框架未变。1994年税改初步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税收制度,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税改出台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为了改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持续下降的局面,这次税改较多地考虑了增强中央可控财力,在地方税制的设计与建立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小、税源零星分散,调节经济的力度弱等,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财权上收、事权下移的趋势,导致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既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效果,也要考虑地方的发展需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地方税如果没有体现“地方”特点,就谈不上地方税。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体系中,一些地方税有演化为共享税的趋势,共享税也不规范。地方税首先应突出“地方”特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地方税制在适应一般地区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有适应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地方税应有区域特点,可以省或大区域为界。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对灵活的税权。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则性规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授权。但是,在实践领域进展不大。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当然应以全国的普遍情况为背景来设计,但也应尽可能照顾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适当考虑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税收自主权不仅极少,而且与一般地区并无多大差别。在新一轮地方税改革中,希望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对灵活的税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要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第一完善地方税的税种。现行地方税法规、政策有的滞后,不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形势,有的又过于超前,可操作性不强。税制改革要有阶段性目标,先从容易做的开始,逐步推进。当务之急是把现有的地方税种完善起来。地方税的法规条例有的还是上世纪50、80年代的,已不适应现状。第二拓宽地方税的税基,扩大地税规模。在时机成熟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如物业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一些相对固定的政府收费项目,也可划归地税管理。以后各地地税系统的工作应是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税收,一是比较固定的行政收费。现在强调建立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机关,而多头收费,各自为政,造成收费成本过高,征收不规范,管理相对人奉行十分不便。费改税改一批,而对近期不能改税的政府固定收费统一由地税部门收取,这是拓宽税基、扩大收入规模的重要途径。这不是为部门利益考虑,而是为了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行政服务,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分税制后,现在税收收入按税种分别划分为中央、地方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按收入归属,理论上现有税种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现实中,各税种之间的衔接、协调仍有许多欠缺。在税基方面,一些税种有交叉;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也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完善。如一个纳税人同时欠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时,应按什么顺序清缴呢?现在没有明确,由各地执行把握。而当企业资金不足以同时缴纳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时,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会发生冲突,国、地税系统之间就可能发生竞相对纳税人施压以求争先入库的矛盾。现在在一些税种的会计处理上,也存在不够协调的问题,如对纳税人流转税的减免不能列入所得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又构成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使盈利纳税人实际上享受的流转税减免额少于批准额。另外,各税种的税目、税率之间也应协调配套。
减免税优惠政策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长期看对税收的增长也是有利的。但减免税也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增长,在一些贫困地区,财政支出压力大,减免税若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政策相配套,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如广西有一个市糖业是其支柱产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制糖企业所得税由33%降为18%,由于财政政策不配套,该市财政缺口很大,只好打报告要求延缓两年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在发达地区是不可想象的。而在广西一些贫困地区,财政十分艰难,地方政府呼吁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地方财政收入时要考虑地方的承受能力,与财政政策相配套。如取消农业税、屠宰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导致乡镇财政收入锐减,但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滞后,人员没有相应精简,财政负担依旧,因财政转移支付跟不上,乡镇级党政机构缺乏稳定的财力支撑,一些乡镇财政举步维艰。
国外实行分税制,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一些方面完全可以洋为中用。如在大的原则方面,事权、财权和税权相匹配,给地方以一定的税收自主权,这一分税制的基本原则,就很有借鉴价值。税收自主权可因税种的不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在的政策表面上看一视同仁,其实由于各地客观条件存在差异,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利于经济社会落后地区的发展,这也使中国税制的科学性、公平性受到影响。
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是指构成各种地方税,其收入的一定规模,明确界定的权利,税收,收集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的统一体。因此,地方税务系统从地方税,税收收入规模,税务司和有权实施行政机构组成的四个部分。虽然这四个因素中的地方税体系的地位和影响的不同,但它们是密切相关的充分的连续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地方税收体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四。文章从四个方面,地方税务系统对外国的比较分析。
首先,外国地方税务机关的比较分析
一般而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税务机上海法瑞儿关应包括四个方面:①税收立法权,也就是说,税法制定并颁布了建立有权税。立法权限的税收中处于核心地位。②有权解释税法:这是根据基本的税收法规,以补充基本法的规定和执行细节的能力。③收集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征收税款和停征权,以及所产生的税收收入的过程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的权力,收集遇难者的尸体。④征税的权利,调整:具体的,包括增加或减少税目,调整税率,减少税收方面的特权。
正确的税收是一个等级划分的重要内容的金融体系,税收制度也是一个协调机制,在各级的有机组成部分。当我们讨论了这个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而事实上,在谈论税务机关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和权力下放,并集权并不是绝对的或绝对的集中场所。特别提到了上述四套是中央权力在正确的地方在什么权利的问题。地方税体系从国外的情况:
1。强调,中央税权的主导地位的税务司的共同权利。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个国家的统一,或联邦制国家,无论是实施专制式的三权分立模式分散执行国家或分散模式的国家,国家通常有征税的权利,根据中央权力地方税,地方税,以作出正确的制衡的权利,中央税。例如,虽然美国有一个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但在正确的税务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双重制约”,即联邦国家以及地方和国家税收权力移交给地方的制约。
2。从征税的权利,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和权力下放,税务司的权利,有三种模式:
①分散:分散的特点,各级政府已经给予了很多税务机关,最典型的美国代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对独立行使税收权力,包括立法权,解释权,引进停征有权调整的权力和优惠的权利,这是形成一个统一的联邦系统不同的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制度这种独特的模式,双方的根本原因。的优势,这种模式是要确保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地方的财政自主权,组织和操纵的财政资源,以实现其财务职能和财政的目标,但同时这是一个正确的税收在各级协调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适度集中,相对分散:是指权利的某一部分税收划归中央和其余归地方,如立法权集中,实施分散的所有权,如德国和日本。在德国,绝大多数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各州在联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力,但地方当局没有说明下列立法税。和正确的收集和管理,除关税和联邦税以外的其他权利,税收征管已分配给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特别是着眼于国家一级。日本和德国是最相似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和权力下放的管理使用权在地方,但中央和地方税收的权利,限制了一些更详细和具体的,地方政府在执行“地方税法”的行动是受了一些有关规定的限制,如税收否决权制度,税率的具体规定的上限,甚至一个统一的税率。的方式,如果管理得当,可以反映集权而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分权,而不是权力下放的优点。
③集中:是指税务机关的基本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权力机构较少,如在英国,法国,印度和韩国,无论中央税或税收或地方税的立法权都分享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不仅其专有享有某些税收调整权和收集电机功率。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正确的影响,税务司的重要因素模式,集中模式为基础的税务司的权利,广泛分布在统一的国家和中央系统国家,权力下放的分配模式,在大多数州和分权的国家,而部门之间的权力集中和权力下放适度集中现有的模式是相对分散的单一国家,而且也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3。的四个要素,税务机关看,首先,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特别是对关键的地方税收,特别是立法权力,即使是在联邦制国家,税下放权力,主要是指一些零星小税所拥有的地方立法权,如德国,除了娱乐税,狗税,捕鱼和狩猎许可税和税收以外的其他税收立法的国家一级政府,其他税收立法主要集中在联邦。在印度,无论中央税,地方税或税收分享立法权,无例外地都集中在中央。至于中央政府的权力,掌握的内容范围,地方税和税收规定的名称,只有一个原则问题,还是非常具体的地方税,如纳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征收方法非常详细的规定,集中的权力和广大发展中国家采取后一种办法。在前一种情况下,一些税务余地有权分散,但后者没有。其次,除了其他税收的立法授权,在三权分立常常分散在地方,而在专制国家,除了收集和管理权相对集中在中央,但这些权利已经出现在最近几年,一定数额的权力下放的趋势,如韩国,法国,分别为20世纪以来,70年代和80年代进行了自扩大地方自主权和财政权力下放的改革,使当地税务机关有相当程度的扩大,使规模的地方税收收入提高。韩国地方税,如该国的总比例占税收总额经历了从1975年10.2,1985年和一九九五年12.2上升21.2过程中,地方税,这一规模的重大变化,反映了地方税收收入的扩大权力。
4。权的税务司和标准化的法律制度:从实际出发,法律形式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征税的权利,是一种解决纳入一个共同的做法,如美国的联邦宪法与州和地方税的权利,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原则上规定,日本和韩国的权利,地方税是根据“地方税”所定的形式。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管理和执行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将有助于保护当地政府的合法权利的执行情况税。
其次,国外的比较分析地方税
税务司地方税的收入保障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从地方税的比较,我们可以找到:
1,税收的性质:地方税收来源分散,流动性差的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规模相对较小的所得税,或一些零星税收,但也有一些国家将收入税收,转移更多地侧重于税收和其他税收来源,流动性更强,更大的税收收入转移到地方税,如美国和日本。显然,一个国家税收的性质,地方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小的地方税,正确的决定。
2,到形式的税:地方税,地方专利税,有收入来源之间分享的中央和地方税。一般来说,国家在当地政府拥有自己的专利税,这些税收专有独立的税收目标,税收收入的来源也有明确划分,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收入来源,交流中央和地方税或税收交流,如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在美国,德国和其他9个国家的收入税,消费税和服务税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裂。这种税收司地方税的收入来源,以提高灵活性,但也获得了当地大量财政资源。
3。税务类: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国家所涵盖的地方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所有的税收,但同时又非常不同的国情,特别是:
的
财产税类:这种税收的主要旅行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由于其强大的区域和影响甚微的宏观调控,国家一般会被归类为地方税。联邦州财产税在国家税务的比例小,在一个较大比例的地方税收收入,但物业税的遗产及赠与税,许多国家已列为中央税,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和印度,但也有一些国家被列入地方税,如德国将被列为国家遗产税。
的
所得税类:
①对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团房地产投机者看到温州的发展,房地产行业。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编报地方税收年度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减免报批等具体事项。
4、负责系统税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5、协助省局管理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劳动工资和正副科级干部;管理系统经费。
6、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承办较大税收案件查处;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7、负责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税法宣传和税收理论研究;
8、承办省地方税务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