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税种”的对称。以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划分标准所归纳出的一类税,即在整个税制结构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主体税种起辅助作用的税种或税类。
其主要特征是:
具有特殊功能。以特定收入和个别调节为目的,在某一经济领域内课征,能弥补主体税种无法替代或发挥的功能。
设置比较灵活。辅助税种牵扯面小,课征范围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设置。
税负一般不能转嫁。负担较直接,便于发挥调节作用。
收入量较少。一般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大。
辅助税的设置,取决于国家某一时期对特定收入的需要或特定经济政策所决定的调节目的。但在设置中,应注意与主体税种的配合,应适应税制模式的总体要求,应力求简化及辅助税种之间的合理职责分工。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包括财产税系、资源税系、行为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