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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4-25 22:08:24     浏览:43    评论:0    
    核心提示:概况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617 【实施日期】 19970707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

    概况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617 【实施日期】 19970707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广告业包括广告发布和广告代理业)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 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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