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制度是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的制度,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为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国家实施了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措施,并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但由于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同时近年来外贸出口增长很快,使得出口退税额的增长高于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出口退税改革势在必行。中央决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实行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主要内容是:一是将征收的进口产品增值税的增量用于出口退税;二是降低出口退税率三个百分点;三是取消属于我国资源缺少、需要大量进口满足国内需要的商品、产生环境污染的商品和限制出口商品的退税;四是区别对待生产型出口企业和流通型出口企业,政策向生产型出口企业倾斜;五是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其中涉及地方财政的部分主要是第五项,地方将负担部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