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条件
协定关税的税率要受到条约的约束,一般情况下,单方面不得任意修改。原先各国海关均独立自主地制订本国关税,,1860年,英法商约相互减让关税,出现了协定关税。这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关税称为自主协定关税。其后,在世界各国签订友好贸易条约时经常使用。殖民主义时期,殖民地国家被帝国主义国家强迫签订不平等条约,被迫实施有利于别国的最低关税,称为不自主的协定关税,或片面协定关税。随着殖民制度的瓦解,这种关税已很少见。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当代最大的一个国家多边协定。各缔约方通过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谈判,相互降低关税,并且把经谈判协商后的关税列入减让表,不得任意提高税率,同时受普遍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对其他所有缔约方普遍实施,称为约束关税。目前还有一种单向优惠的协定关税,如欧共体与其在非、加、太地区原殖民地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中所使用的关税。欧共体对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货物给以单向的特惠关税待遇,而不要求这些国家给予反向特惠关税待遇。我国历史上的协定关税
被迫签订协定
中国近代史上的协定关税,是从1842年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开始的。条约第10款规定:英商“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这一条文,在相应的英文本中是“中国皇帝同意建立一个公平和正规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饷费”,并不含有必须对方议允的意思。而在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中,则进一步分别规定为“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和“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把外国的“议允”提到突出的地位。由于最惠国条款的普遍推行,中国不取得每个国家的同意,就不能修改任何税则。税率降低
随着外国侵略的加强,协定关税的税率又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侵略者的变化。在1843年继《南京条约》之后签订的中英《通商章程》中,进出口货物的课税率, 已较鸦片战争以前有大幅度的下降。例如,进口税率中,棉纱下降了58%,棉布下降了73%;出口税率中,生丝和茶叶都下降了58%。而在1858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中,税率又有进一步的降低。他们谎说《南京条约》中已经确定了值百抽五的原则,由于货价降低,而从量课税的税饷未减,因此进一步要求降低税饷。事实上,《南京条约》并无值百抽五的规定,有许多货物的从价税率,都在10%以上。因此,值百抽五实际上是侵略者攫取的一项新特权。这个税率,一直维持到20世纪。以后由于货价上升而税额未变,许多实征税率,实际上并不及5%。例如,1866~1867年实征税率不及5%的进口货物有 77项,出口货物有97项。至于中俄以及中国与法属安南陆路贸易的税则,又较海关税,则减少1/3,取得更加片面优惠的待遇。《天津条约》不但降低了进出口货物的税率,而且把协定税则扩大到内地子口税上。子口税率固定为进出口税率的一半,缴纳子口税后,即可免征其他内地税项。这就大大便利外商对洋货的推销和对内地土货的掠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