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的一种。各国按照国际惯例或有关协议,在税收上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的一种外交特殊待遇。
来源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规定,使、领馆馆舍及馆长寓邸免纳捐税;使、领馆办理公务的规费及手续费免纳捐税;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使馆工作人员和领馆雇员及与他们构成同一户口的,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捐税。但有一系列例外规定,如免税不包括间接税,服务性费用以及涉及私人的不动产税、遗产税、继承税、资本税、抵押税、登记税、法院手续费及印花税等。在关税方面,凡使、领馆公务用品,外交代表、领事官员或与他们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使、领馆工作人员初到任时运入的物品,都可免除一切关税以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但免征关税的消费用品不得超过本人直接需要的数量。在国际公约的规定下,各国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他们一定的特殊权利和待遇,一般称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税收豁免是外交豁免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对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予以免征进出口关税、关税附加以及直接税,但间接税一般不给予免税待遇。
中国情况我国1952年7月曾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对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税种及适用原则等都作了具体规定。70年代,我国又加入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分别于1975年12月26日和1979年8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