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增累进税率,亦称“边际递增累进税率”、“增速累进税率”。递减累进税率的对称,税率增长幅度相对于课税对象的增长幅度呈递增趋势的累进税率。
其显著特点是:税率是累进的,而且增长幅度是递增的;课税对象的增量部分适用税率的提高幅度呈递增趋势。
举例假设某超额累进税率第1、2、3级为:第1级,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第2级,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第3级,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以下从略。这一超额累进税率就属于递增累进税率。它的第1级的所得额1000元,税率为10%;第2级的所得额增量1000元,税率为20%,增加10%,增长幅度为100%;第3级所得额增量1000元税率为32%,增加12%,增长幅度相对于相同增量的课税对象增长了120%。
作用递增累进税率使课税对象的增量部分适用税率的提高幅度递增,税收的调节力度加大,纳税人的增量收入越多,税负逐渐加重。实行递增累进税率有利于缓解社会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但是递增幅度也不宜过快,否则会使边际税率过高,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