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全国统一征收使用牌照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1年9月,政务院正式公布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这种税,并入了工商税中。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和外国侨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使用牌照税以行驶的车、船为征税对象。凡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都是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税率采用定额幅度制度。各省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核准实施、备案。船舶规定统一的税额。
税额 汽车税额乘人汽车每辆每季15元至80元;
载货汽车每净吨位每季4元至15元;
机器脚踏车,二轮者每辆每季5元至15元;三轮者每辆每季8元至20元;
兽力驾驶的非机动车每辆每季1元至8元;
人力驾驶的非机动车每辆每季3角至6元;
脚踏车每辆每年2元至4元。
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并根据船舶大小规定每吨每季税额,50吨以下的3角,300吨以上的1元1角;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并根据船舶大小规定每吨每季税额,10吨以下的1角5分;11吨至50吨的2角,300吨以上的3角5分。应税的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免税的车、船,除另有规定者外,亦应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缴纳牌照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