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资金信息 发布项目融资 申请上市辅导 发布金融峰会 发布文章资讯
  • 首页
  • 找项目
  • 找资金
  • 金融人才网
  • 金融峰会
  • 金融学院
  • 投融资俱乐部
  • 网站会员服
  •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时间:2018-04-25 22:11:41     浏览:73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税务  法规时效:有效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60915  实施日期:19861001条款内容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税务
      法规时效:有效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60915
      实施日期:19861001条款内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非机动车船;
      拖拉机;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打赏
     
    更多>同类金融学院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金融学院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 企业文化 | 办公环境 | 经营动态 | 管理团队 | 行为准则 | 投资策略 | 投资保障 | 风险控制 | 联系我们 | 微信群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Copyright © 2006-2021 投融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粤ICP备16012416号
    联系我们
    QQ咨询
    电话咨询
    email
    在线留言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