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资金信息 发布项目融资 申请上市辅导 发布金融峰会 发布文章资讯
  • 首页
  • 找项目
  • 找资金
  • 金融人才网
  • 金融峰会
  • 金融学院
  • 投融资俱乐部
  • 网站会员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4-25 22:11:45     浏览:116    评论:0    
    核心提示:概况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9]128号  发布日期:2009-11-22  执行日期:2009-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

    概况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9]128号
      发布日期:2009-11-22
      执行日期:2009-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说明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打赏
     
    更多>同类金融学院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金融学院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 企业文化 | 办公环境 | 经营动态 | 管理团队 | 行为准则 | 投资策略 | 投资保障 | 风险控制 | 联系我们 | 微信群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Copyright © 2006-2021 投融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粤ICP备16012416号
    联系我们
    QQ咨询
    电话咨询
    email
    在线留言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