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流程图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在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历史沿革
清产核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由政务院,后由国务院领导,在全国共进行过四次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工作。①1951~1952年。1949年建国后,政府面临着通货膨胀、家底不清的状况,为此进行第一次清产核资。这次清产核资查清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原为15亿元,经核定,1952年定额计划为8.6亿元。②1962~1964年。在三年调整时期,为了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针对当时一方面物资供应不足,一方面又有大量物资分散在各企业、事业,没有发挥作用的情况,开展了第二次清产核资,全国共清查积压物资173.7亿元,收购处理了157.2亿元,核销了185亿元。③1971~1974年进行第三次清产核资。目的是为了解决许多单位存在的设备闲置,物资积压,帐物不符,家底不清等问题,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并未能有效地贯彻执行。④1979~1981年。进行第四次清产核资。清查出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100亿元,划出了超储积压物资,处理了一部分多余设备和物资,将其用于基本建设;核销了工业、交通、物资、供销企业流动资金55亿元,固定资产损失105亿元。
中国历次清产核资的基本目的是:摸清家底、核实资金;清仓利库,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国营工、交、商等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
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损益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完善制度是指完善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等制度。
程序清产核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企业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企业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订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参考资料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9/18/content_1087793.htm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03/n259565/n259580/1592379.html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labour-law/show-16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