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退税是指税额相对于纳税人净收入的比例而言,而不是指税额相对于课税对象的比例。如果不论纳税人收益和财产数额大小,负担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结果负担能力高者,负担率低;而负担能力低者,负担率高,这实质上就是一种累退税。
常见的例子是营业税、消费税和财产税。例如,营业税按营业额的多少,依一定比例计征。按照定义属于比例税。而纳税人营业额的数量越大,其取得的收入越多,负担能力越高,按照比例税率计算税额,纳税人负担率相对于其负担能力来说是递减的。因此,这种表面上和课税基数成比例的税,常常被认为是按照纳税人收入来说累退的税。
税收按照对各收入层次征收比例的不同分为累进税、比例税、累退税。
规律一般情况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高,数额越大税率越低。
税种增值税是消费税的一种,是典型的累退税,一个产品形成的所有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最后都要转移到产品的最后的销售价格中去.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消费同样金额的商品和服务,缴纳的增值税是完全相同的,但比例却完全不同,因为作为分母的收入是完全不同的.
消费税也是累退税,原理同上.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进口税也是消费税的一种。
累退税率,亦称“累减税率”、“逆进税率”。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税率逐级降低的税率制度。这种税率的显著特点是,课税对象数量越大,税率越低;课税对象数量越小,税率越高。由于这种税率不符合税收合理负担、应能负担的原则,一般不被采用。
但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为达到特定目的,作为一种过渡办法,也可能被使用。如政府要限制、禁止或不允许的小生产经营,收入额越小,越课以重税,即可采用这种形式的税率,以达到预定目的。我国在第二步利改税时,国家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采用所得税加调节税定比减征的办法,实质上就是一种累退税率。假定某企业基期利润100万元,按55%的统一比例所得税率应纳所得税55万元,企业合理留利10万元,应核定该企业调节税税率为35%,但调节税可给以定比减征70%的照顾。也就是说以后年度的增量利润的调节税税率,可按10.5%的调率计征。这种利润分配制度,实际上是以100万元为划分级距的分界点,两级超额累退税率。
累进税、比例税和累退税
累进税对富人征税较重,累退税正好相反。更精确地说,一种税,如果对高收入者的平均税率较高,它就是累进税。如果收入越高的人平均税率越低,就是累退税。如果对各种收入水平的平均税率都相同,就是比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