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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4-25 22:12:28     浏览:80    评论:0    
    核心提示:简介流转税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一般都以所得税或财产税等直接税为主,而发展中国家一般都以流转税等间接税
    简介 流转税

    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一般都以所得税或财产税等直接税为主,而发展中国家一般都以流转税等间接税为主。流转税所要求的征管条件相比所得税或财产税明显要低,但流转税一般都为比例税,有利于一国经济增长的效率目标的实现。所得税的征收要求比较高的征管条件,而且所得税一般都实行累进税率,可以有力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有利于一国公平目标的实现。

    特点 流转税特点

    流转税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以商品生产、交换和提供商业性劳务为征税前提,征税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既对中国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的商品征税,税源比较充足。

    第二,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

    第三,一般具有间接税的性质,特别是在从价征税的情况下,税收与价格的密切相关,便于国家通过征税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第四,同有些税类相比,流转税在计算征收上较为简便易行,也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作用

    1.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2.能够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3.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

    种类比较 流转税

    三大流转税的比较

    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是流转税里最主要的三种税种,其区别如下:

    1、从征税对象看

    A:流转税的课税对象既包括商品销售额,也包括非商品销售额。

    B:增值税、消费税以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营业税以非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

    C: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相互排斥的:

    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即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所有劳务。

    总之,对于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二者互补但不交叉。

    2、从税目和税率设计来看

    A:增值税、消费税通常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和税率,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

    B:这一方面是因为各个行业之间的盈利水平、负税能力不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保持各行业内部税负公平前提下,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利用税收进行产业调整、促进产业升级。

    3、从纳税人计算纳税和税务机关征管来看

    增值税、消费税在不同程度上都要计算抵税,而营业税通常以营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简便,征管成本相对较低。

    4、从税负转嫁程度来看

    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商品销售额作为课税对象,税负转嫁程度高。

    营业税通常以营业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具有了一定直接税的特征,税负相对难于转嫁。

    对比,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不过是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了成本、费用的利润总额。

    5、从税收优惠来看

    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多。

    优惠方面 流转税法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⑴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合营者出资的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的流转税;

    ⑵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转税;

    ⑶设在经济特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税外,其他产品免征生产五一节的流转税;

    ⑷设在保税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生产五一节的流转税;

    ⑸对外资或含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外汇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流转税;

    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免征消费税;

    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税率为零,即最后一个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出口产品所在地饮食的税额,凭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所在地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所在地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给予退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部分、原材料等已经征收增值税的,给予退税。参见2001年1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避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税问题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少数企业的税负有所在地增加,这显然不利于鼓励外商投资,也不符合税制改革的目的。为了使税制改革不加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的税负,经企业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这一税收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参见国务院1998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地方管理问题

    地方流转税及管理存在的问题

    1、流转税的地方管理权限问题。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相差悬殊,实质上是地方流转税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如房地产开发行业,土建部分要交3%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售房要交5%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一对象流转税税负达到8%点多。

    2、管理目标错位问题。中国税收管理目标到现在一直定位于完成或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以任务评优劣,以任务定奖惩,任务压到一切。单纯的“收入观”防碍了一些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主观上的“不能作为”思想,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照本宣科,因信守旧。管理方法“简单化”、“一刀切”,缺乏调查研究,缺乏创新意识。

    3、税源管理环节薄弱。表现在对税源总量掌握不准,税源管理不规范等。市、县、分局对税源管理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系统的、规范的监控体系,在税源管理上存在重轻偏差现象:重个体税收轻企业税收、重固定户税收轻流动户零散税收、重显性税收轻隐性无店面税收。同时,企业改制过程中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4、管理措施、技术手段落后。科技手段缺乏,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管理程序和办法,各税种的管理也是单独的操作软件,基本上还是手工化。一是数据的统计、分析、传递、比对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二是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收集、归类、查询不规范、不全面、不方便。

    5、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现行的纳税评估纯粹是看看报表,没有外部信息资料,甚至没有上年信息资料,涉税信息渠道不畅,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有效共享,相当部分是凭印象,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评估作用。缺乏有效机制、专职机构和专职队伍。

    6、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部分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具有太多的优越感,没有忧患意识,自我满足。部分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部分干部得过且过,不思进取。

    强化管理思路

    强化流转税管理的思路

    1、调整流转税设置,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按照税制改革“简税制、宽税基”的原则对地方税种进行科学的整合和归并。一是归并营业税中的税目,平衡税负。二是扩大城建税、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统一内外税制,公平负担。三是清理过多过乱的税种,取消重复交叉的税收项目。在不影响全国经济大局的前提下,特别是对有些政策执行中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可赋予地方一定权限,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征收管理积极性。

    2、端正税收工作目标。实现由完成收入任务为目标向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目标的转移。作为现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应该定位于通过对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的有效组织,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努力培养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意识,营造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实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考核,应从考核收入任务为主,向考核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转移,以考核征管质量来评价下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工作绩效。

    3、流转税管理工作的定位。按照“严征管”的税改原则,流转税的管理必须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服务于“大征管”,为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服务。管理就是服务,要将服务贯穿于流转税管理工作的始终,要服务于征管、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基层、服务于领导决策。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开拓思路,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减少环节,“关口”前移。将纳税人需要向税务部门咨询、受理、核批的所有操作性业务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归口管理,建议将县级税务机关的税政、征管、发票等业务部门设置为综合业务部门,直接在办税大厅集中办公,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为纳税人服务,实行零距离接触。“关口”前移,机构扁平化,实行办税大厅统一受理、承办,统一“把关”,统一回复制度,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征纳双方的办事效率。

    5、强化流转税税源管理。一是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登记代码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议国地税合署建立专门的税务登记管理中心,建立有效的税源信息搜集渠道,统一负责从外部获得和核实纳税人的基本资料,向内部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二是完善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CTAIS,为重点税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持。通过这一环节减少税务系统内部传递层次,避免数据传递错误,尽量收集有效的、及时的重点税源管理信息,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三是进一步完善流转税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已制定出台的单项税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疏理,收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由单项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各项征管措施在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促进收入增长中的作用。四是逐步扩大监控范围,增强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要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数量,逐步过渡到整体税源监控,提高监控质量和水平。同时也要重视零散税收和小额税种、隐性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加强无店面批发商、夜市等流动性税收管理。五是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扩大审核评税面,规范审核评税程序,提高审核评税工作质量,引导外资企业健康发展。六是积极参与企业改制清算,加强改制后企业的跟踪问效管理。

    6、健全纳税评估机制。纳税评估工作对税务干部素质要求很高,评估人员除了要掌握税收法规、业务审计制度和涉税分析的技能之外,还要求了解和掌握经济信息的分析与统计的专业知识、以及计算机应用等知识,还要求有评估调查能力、与纳税人约谈专业技巧以及评估对象各行业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能力。因此,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其次,要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第三,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尽最大的可能让电脑做评估,减少人为因素。

    7、加强减免税收管理。首先,要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下岗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城镇士兵和农民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和具体报批程序;其次,要不折不扣的落实执行,决不能设置任何“门槛”;第三,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高减免工作透明度,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第四,要勤于检查,对落实不到位、擅自越权减免、钻政策空子骗取减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要迅速调整到位;第五,要建立规范的减免税台帐,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的统计评估和信息传递工作。

    8、“以人为本”,强化流转税部门职能管理。进一步强化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经常研究干部动态、经常关心干部心态,切实解决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增强干部的主人公意识和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建立激励机制,实行能级考核,激励管理人员端正管理思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加强调查研究,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干部队伍的执行力;以此为动力,促进地方流转税收的快速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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