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纳税人常用避税方式之一。指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保留的超过正常合理需要的利润。它与未分配利润这一概念有很大联系。末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扣除分配给股东们的股息红利后的余额。如果保留下来的余额超过了合理正常的需要,在税法上即被视为不合理的保留利润。跨国公司常通过不合理保留利润达到避税目的。它们通常将应分给股东的一部分股息暂时冻结起来,不予分配,而以公积金形式积存起来,然后将这部分利润转化为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价值的升值额,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因此,末分配利润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就很容易让人们把它和避税的行为联系起来。
措施目前许多国家政府对不合理保留利润都开征“不合理保留利润税”或“末分配利润税”。如巴基斯坦规定,对公司分配给外国股东的股息,凡不足总所得60%者,不足部分即视为"不合理保留利润",如果股东是其联属企业,则按25%的税率征收末分配利润税,否则可以按15%的税率征税。
流程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分配利润,即用作股息分配的,一部分属未分配利润,即保留利润,以公积金形式在公司内部积存起来。因为股息所得是个人或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因此,为规避这部分税负,公司就将税后利润少作股息分配,而将其转化成保留利润进而可转变为股东持有股票的升值,即资本利得。因一些国家对资本利得实行税收优惠,或是不征税或少征税,因此可达到少纳税或是不纳税之目的。许多国家为防范这一避税行为,在其税法中规定了公司保留利润的合理界限,如果超过这一界限,就要征收“不合理保留利润税”或“未分配利润税”。
参考资料税务顾问网 http://www.taxadvisor.cn/comm/news/detail.asp?id=3897
中华会计网校 http://www.chinaacc.com/new/253/257/284/2006/1/ad5302973517160021890.htm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11/15/content_5330451.htm